什麼行為算是職場性騷擾?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職場性騷擾大致有兩種類型:

  • 敵意工作環境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也可能是客戶、廠商)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
  • 交換條件型: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續約、調動、薪資、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條件。

條文另定義「權勢性騷擾」,指利用對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的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同條第2項)。

下班時間發生的事也可能適用:例如非工作時間遭同公司同一人持續性性騷擾,或遭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性騷擾(同條第3項)。

是否構成性騷擾,須就事件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言行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個案認定(同條第4項)。

公司平時要做哪些防治準備?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並依規模辦理:

公司規模法定最低要求
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僱用30人以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遇到職場性騷擾,要怎麼申訴?

一般情形:先向公司申訴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一般可參考以下步驟:

  1. 保存證據:訊息截圖、電子郵件、照片、就醫或諮商紀錄,並記下時間、地點、在場的人。
  2. 依公司公告的管道提出申訴:盡量以書面(例如電子郵件或申訴表單)提出,保留提出的日期與內容。
  3. 配合調查並陳述意見:雇主查證應客觀、公正、專業,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3項)。
  4. 留意處理結果:如果公司不處理,或您不服調查、懲戒結果,可以進一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見下段)。

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情形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經過公司,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例如公司的對外代表人)。
  • 雇主未處理,或您不服被申訴人的雇主所為的調查或懲戒結果。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有期限(同條第2項、第3項):

情形申訴期限
被申訴人不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2年內;自行為終了時起逾5年者不受理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性騷擾時起3年內;自行為終了時起逾7年者不受理
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3年內申訴(依前列規定期限較長者,從其規定)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但自行為終了時起逾10年者不受理(依前列規定期限較長者,從其規定)

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調查期間申訴人可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雇主不得拒絕(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第5項)。

公司接到申訴後,必須做什麼?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時,雇主應:

  1. 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度受性騷擾的措施。
  2.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
  3. 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4. 對行為人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不是因為申訴而知悉時(例如主管親眼看到),雇主也應釐清事實、依被害人意願協助申訴,並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等。

此外,經調查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與行為人的勞動契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

公司做不好,要負什麼責任?

行政罰鍰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主要罰則如下:

  • 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的糾正及補救義務: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未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受罰者並應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等(同條第6項)。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本人也可能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第1項)。

民事賠償

  • 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賠償: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而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已遵行法定防治規定,且對該事情的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不負賠償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即使如此,法院仍可因被害人聲請,斟酌雙方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的賠償(同條第2項)。
  • 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同條第5項、第6項)。
  • 雇主未盡糾正補救義務的賠償: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義務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8條)。
  • 精神慰撫金:上述情形,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9條)。

申訴後被調職、減薪或解僱,怎麼辦?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第1項)。

可以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嗎?

視行為態樣而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條規定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4,於職場性騷擾事件也適用。

要特別注意:這項罪名須告訴乃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例外與注意事項

  • 不特定人在公共場所的騷擾:受僱者執行職務時,若是由不特定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關於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例如外勤時在路上遭陌生人騷擾,處理程序可能不同。
  • 民事賠償請求權有時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28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0條)。
  • 以上是現行法(113年3月8日起施行的修正條文)的一般說明;是否構成性騷擾、公司是否已盡防治義務、賠償多少,仍須視個案事實與證據判斷。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職場性騷擾的申訴、公司處理不當或損害賠償,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