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5年6月3日 |
| 裁判結果 | 一部廢棄發回、一部駁回:與第3、4季財報有關的請求部分,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與第2季財報有關的請求部分,上訴駁回(主文所載附表編號經最高法院115年7月15日裁定更正)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公布頁: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A公司是上市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一家海外子公司B。A公司負責人甲在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讓B公司的資金一再匯到另一家C公司,多在季末或財報公告前匯回,隔不久又再匯出,金額達上億元。
A公司其後公告的季報、年報,把這些往來寫成短期的「資金貸與」,或認為季末錢已收回、帳面以0元表達即可。後來A公司停止交易並下市。依法設立的投資人保護機構,接受多位投資人授權,起訴請求A公司、甲及當時的董事、財會主管等人連帶賠償。甲在另一件刑事案件中,已被法院認定成立申報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
第一審判投資人保護機構敗訴;第二審認為財報沒有虛偽或隱匿,維持第一審判決,該機構再上訴到最高法院。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公司資金被挪用後短期內反覆匯出、匯回,財報寫成「資金貸與」,算不算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所說的財報「虛偽或隱匿」?
- 會計師已經簽證、出具查核意見,能不能當作財報沒有問題、對負責人有利的依據?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一、什麼叫財報「虛偽或隱匿」。 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財務報告的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發行公司、負責人及在財報上簽名或蓋章的職員,要對善意買進、賣出或持有股票的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說明,「虛偽或隱匿」是指財報記載與客觀事實不符,或重要的財務、業務事項本來應該揭露卻沒有揭露,導致內容欠缺或不完整。
二、看「經濟實質」,不看表面形式。 法院認為,行為人如果故意把「通謀虛偽」(雙方串通、表面上做某種法律行為,但彼此都沒有真的要這麼做)的交易寫進財報,就是用虛假的法律形式掩蓋真實的經濟狀況,同樣屬於虛偽或隱匿。負責人挪用公司資金後,為了規避查核而在短時間內和同一對象反覆匯出、匯入,實質上很難說雙方真的有借錢、還錢的意思;財報若把它寫成「資金貸與」又沒有充分揭露,就屬於虛偽或隱匿。
三、會計師的查核意見不能替負責人「背書」。 會計師簽證時,難免要依賴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提供的資訊。如果會計師是因為收到不實資訊、或資訊被隱瞞,才出具查核意見,這份意見不能拿來作為對該負責人或職員有利的認定。
四、本案原審為什麼被推翻。 最高法院指出,從甲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以及簽證會計師說他是聽了甲的說明,才認定屬於資金貸與等情節來看,這些匯款「似乎」只是配合規避查核,最後一次匯回的錢實際上也不在B公司掌控之中。原審沒有詳查,也沒有斟酌刑事判決所依據的證據,只依帳戶間形式上的匯款往返和會計師部分證詞,就認為第3、4季財報沒有虛偽隱匿,判決有可議之處,所以這部分發回。
五、第2季財報部分維持。 第2季財報涉及的是一筆預付投資款,原審認定確實是為了合資投資而匯出、財報已經揭露,最高法院認為這是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職權範圍,並無違背法令,維持投資人保護機構敗訴。
以上第一至三點的法律見解是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但它並沒有直接認定第3、4季財報就是不實,而是要求原審重新調查。
裁判要旨原文
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1項所稱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有虛偽或隱匿,係指所提供或記載之資訊與客觀事實不符,或對於重要財務、業務事項,本應揭露而未揭露,致內容有欠缺或不完整之情事。行為人出於惡意,將通謀虛偽所成立之法律行為登載於前揭財務文件,係以虛偽之法律形式隱匿真實之經濟實質,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準此,有價證券發行人之負責人或其他職員於侵占、挪用公司資金後,為規避審計查核而於短時間內與同一對象反覆進行資金之匯出、匯入者,究其經濟實質,難認有頻繁、連續為借貸及清償之真意。倘公司負責人或其他職員於其所製作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將上情記載為「資金貸與」而未有充分揭露者,即屬上開規定所稱虛偽或隱匿。又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簽證時,不免接收公司負責人或其他職員之資訊,其因訊息不實或遭隱匿所作成之審計意見,自難據為有利該負責人或職員之認定。
相關法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1項。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買了上市櫃公司股票,後來公司爆出資金被挪用: 一般而言,即使財報季末帳面顯示錢已經回來,法院仍可能審查資金往來的實質;投資人能否求償,還要看因果關係、損害計算、請求權時效等,仍須視個案。
- 擔任公司董事或財會主管: 不能只因為會計師已簽證就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2項,除發行公司外,其他人要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沒有不實,才能免責。
- 公司內部發現異常資金往來: 財報若只依形式上的匯款紀錄記帳,而沒有揭露資金實際去向,可能產生責任風險;具體如何揭露,仍須依會計專業與個案事實判斷。
要注意的地方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財報不實、投資損害求償或公司負責人責任,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