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3年5月8日 |
| 裁判結果 | 上訴駁回。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二審駁回被告及檢察官上訴,經本判決維持而確定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3年5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甲的駕駛執照早已被吊銷,卻在施用毒品、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後,仍然開車上路。甲先和其他車輛發生擦撞,接著在夜間、人車往來頻繁的路段,多次闖紅燈並逆向行駛,最後猛烈撞上被害人及其他車輛,造成被害人3人死傷,其中有人死亡。甲撞人後沒有留在現場查看或救助,而是棄車逃逸、躲藏他處。
本案是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一審國民法官法庭認定甲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及「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年,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二審駁回甲與檢察官的上訴。甲再上訴最高法院,主張自己有誠意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請求改判較輕的刑度,並希望透過強制工作的勞作金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決定的量刑,上訴審法院應該用什麼態度審查?
- 被告只主張「刑太重、我有悔意」,但沒有具體指出量刑哪裡違法,能不能推翻原判決的刑度?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名詞:「量刑」就是法院決定要判多重的刑。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並列出犯罪動機、手段、違反義務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10款事項。「定應執行刑」是指一個人犯了數罪、各罪分別判刑後,再依刑法第51條合併決定實際要執行多久;有期徒刑的部分,是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的刑期以下決定,但不得超過30年。
二審的見解:裁判要旨所載的量刑論述,主要是二審(原判決)的說明。二審認為,本案是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一審的刑度是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評議決定,應該給予高度尊重;國民法官法第91條也規定,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經上訴者,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二審接著逐一檢視一審考量的因素,包括:
- 甲駕照已被吊銷,本來就不應該開車,卻在毒品影響下上路;
- 以多次闖紅燈、逆向行駛的危險方式撞擊,造成3人死傷;
- 肇事後棄車逃逸、躲藏,且一直沒有和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和解;
- 甲犯後始終坦承,但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的前科(構成累犯的前科部分不重複評價);
- 甲的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
二審據此認為一審量刑妥適,應予維持。
最高法院的立場:最高法院先重申一般原則:量刑與定應執行刑屬於事實審法院的裁量權限,只要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在法定刑度內,且沒有明顯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就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審查後認為,原判決的說明沒有逾越法定刑度及刑法第51條第5款的範圍,也沒有濫用裁量權,因此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換句話說,「上訴審應尊重國民法官量刑」這個說法是二審提出,最高法院認可原判決如此審酌並無違法,而不是最高法院另外建立一套新的審查標準。
為什麼上訴被駁回:上訴最高法院(第三審)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甲只表示自己有悔意、想賠償,請求改判,並沒有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出量刑哪裡違法或明顯失衡,所以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至於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毒駕、過失傷害部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本來就不得上訴第三審,也一併從程序上駁回。
裁判要旨原文
原判決鑑於本件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第一審量刑係經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評議決定之,自應予以高度尊重,衡諸國民法官法第91條關於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之規範意旨,敘明第一審於量刑時,綜合審酌上訴人原考領駕駛執照業經吊銷,本不應駕車行駛,卻仍於施用毒品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後,駕車上路,復因其施用毒品致注意力及反應力降低而無法妥適判斷路況及操控車輛,先與他人發生擦撞車禍後,於夜間、人車往來頻繁路段,以多次闖紅燈並逆向行車之危險駕駛方式,造成車輛嚴重撞擊被害人及其他車輛,益徵其漠視往來公眾及合法用路者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導致被害人3人受有死、傷結果,造成不可挽回之他人死亡結果及被害人家屬永久傷痛;又在肇事後未停留現場查看或為必要處置,竟棄車逃逸並躲藏他處,所生危害、惡性及違反義務程度甚鉅,迄今尚無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兼衡上訴人在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除構成累犯前科外(累犯前科部分不重複評價),已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前科,暨其學經歷、家庭經濟等一切情況,就上訴人所犯該2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年、3年,並依數罪併罰規定,考量上訴人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暨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後,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如何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量刑因素,第一審量刑乃屬妥適,應予維持之理由綦詳。經核原判決所審酌及說明之事項,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範圍,且無濫用刑罰裁量權,或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情事,自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
參考法條:刑法第57條。國民法官法第91條。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國民法官案件的刑度不容易在上級審被改動:一般而言,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決定的刑度,上訴審會給予相當程度的尊重。被告或被害人家屬如果想爭執刑度,需要具體指出量刑哪些因素沒有審酌、或明顯失衡,而不是只表達「判太重」或「判太輕」;實際能否改判,仍須視個案。
- 毒駕、無照駕駛加上逃逸,都會成為加重量刑的事由:本案法院把駕照已被吊銷仍開車、施用毒品後上路、闖紅燈逆向、肇事後逃逸躲藏、未與家屬和解、有多次同類前科,都列為量刑時的考量。一般而言,這些情節疊加,刑度可能明顯提高。
- 悔意要有具體行動:甲雖然始終坦承,也表示有誠意道歉,但到判決時仍未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對被告而言,犯後態度是法定的量刑因素之一,但具體的道歉、賠償作為與單純表達意願,在法院評價上可能有所不同,仍須視個案事實。
(另見本所專欄〈國民法官判的刑,二審能不能改?最高法院:看有無逸脫適法量刑幅度〉、〈酒駕被抓會怎樣?刑責、罰鍰、吊扣駕照與拒測後果一次看懂〉)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刑法第57條(最後於民國94年修正)、第51條(最後於民國104年修正)及國民法官法第91條(民國109年制定、112年1月1日施行),在本判決後均未再修正,目前仍為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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