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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5日
裁判結果上訴駁回。一審為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判處被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二審駁回檢察官及被告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經本判決維持
原文出處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3年10月至12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發生了什麼事?

成年人甲被起訴故意傷害一名兒童,並造成這名兒童死亡。這件案子屬於國民法官案件,一審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定甲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以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檢察官和甲都上訴,二審全部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甲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主張:兒童的傷勢可能是自己跌倒或其他照顧者疏失造成;自己在二審已經認罪,應該再減刑;二審沒有向雙方說明「修復式司法」程序;甲自己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其中一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量刑時應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1. 國民法官法庭判的刑,被告以「量刑不當」上訴時,二審法院應該用什麼標準決定要不要改判?
  2. 被告較晚才認罪,或被告是自己孩子的主要照顧者,量刑時可以怎麼考量?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名詞:依國民法官法第3條,「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共同審判。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規定,一審判決的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為認定或裁量不當,或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出現足以影響科刑、一審來不及審酌的情狀以外,二審法院「宜予以維持」。

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判決理由六):國民法官法的目的是反映國民正當的法律感情,所以上訴審原則上應尊重國民法官法庭的量刑。最高法院參考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認為量刑不當也要以「影響於判決」作為撤銷要件,並提出具體的審查方法:

  • 不是拿二審心中的刑度來比:二審要先對全部量刑重要事實(包括一審誤認、忽略或來不及審酌的事實)作整體正確評價,再看一審的量刑有沒有「逸脫一定之適法量刑幅度」。
  • 逸脫了也要看理由:如果一審量刑超出這個幅度,還要看一審有沒有用具體、有說服力的理由說明為什麼必須這樣判。
  • 幅度怎麼抓:實際面可參考過去類似案件累積的量刑區間;規範面則以「犯罪情狀」反映的行為人責任輕重,在處斷刑範圍內劃出上下限。

量刑因子的說明(判決理由五):最高法院說明,刑法第57條要求量刑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先依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等「犯罪情狀」劃出上下限,再依生活狀況、品行、犯後態度等「一般情狀」在幅度內微調。認罪可以斟酌時期、情境、動機、範圍等作為一般情狀;被告是兒童的主要照顧者時,綜合斟酌兒童人數、年齡、身心狀況、有無其他照顧者等情事,有必要時也可以把兒童最佳利益列為一般情狀的量刑因子。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的移付調解、轉介修復,最高法院認為是為保障被害人而設,應以被害人意願為前提;法院斟酌後認為沒有必要而未安排,並不違法。

套用到本案:一審有罪的事實認定,原審認為沒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而予以維持,最高法院認為這屬於原審適法行使審查職權。量刑部分,甲到二審才認罪,原審說明為何不能評價為有利因子,最高法院認為已有具體理由。原審認為甲子女的情況不足以影響科刑,最高法院指出這與兒童權利公約的意旨「尚有未合」,但一審已把甲的家庭狀況列為量刑因子,量刑也沒有逸脫適法量刑幅度,所以不影響結果。被害兒童的父母到最後一次審判期日仍表示無意和解,原審未安排修復程序也不違法。最高法院因此駁回上訴。

裁判要旨原文

國民法官案件以量刑不當為由上訴者,第二審法院對於全部量刑之重要事實(包括第一審法院誤認、忽略或未及審酌之量刑重要事實)為整體並正確之評價,復考量量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後,並非逕以第二審法院認為適當之具體量刑與第一審判決之量刑結果進行比較,而應審酌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有無逸脫一定之適法量刑幅度?若有逸脫,第一審判決是否有以具體且具說服力之理由說明必須如此之理由?資為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不當、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未及審酌是否進而「影響於判決」,而應撤銷第一審量刑之判斷標準。又所謂「適法量刑幅度」,於實然面,可參考過往類似案件之量刑所累積形成之量刑區間;於應然面,則得以「犯罪情狀」所反映之行為人責任輕重,於法律所定處斷刑之範圍內,劃出一定之上下限幅度作為參考依據,以維量刑之妥當性與公平性。

參考法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國民法官案件的上訴空間:一般而言,被告或檢察官若只是認為國民法官法庭「判太重」或「判太輕」,二審不會單純因為自己認為另一個刑度比較適當就改判;上訴時要具體指出一審量刑有沒有超出合理幅度、是否忽略重要的量刑事實,仍須視個案而定。
  • 認罪的時間點:依本判決的說明,認罪的時期、情境與動機都會被考量;到了二審才認罪,未必能換得明顯減刑。
  • 家中有需要照顧的孩子:被告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可以請法院把孩子的最佳利益列入考量,但最高法院也強調,量刑仍以行為人的責任輕重為前提,這類因子只是在責任劃定的幅度內調整,不等於一定減刑或緩刑。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該細則112年9月21日修正未涉及本條;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92條、刑法第57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在本判決作成後均未修正。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國民法官案件的量刑或上訴,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