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2日 |
| 裁判結果 | 上訴駁回。檢察官與被告的上訴都被駁回,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處、二審維持的有罪判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3年8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在已經無法安全駕駛的狀態下開車上路,沿途有闖紅燈、超速等違規,最後撞上沒有任何肇事因素的被害人,被害人傷重不治。甲先前曾因同類犯罪被判刑確定,這次屬於再犯的加重類型。本案一審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國民參與審判),判處甲有期徒刑8年6月。
一審審理時,檢察官聲請調查甲歷年的交通違規紀錄,想用來說明甲過去就常超速、闖紅燈,應該重判;一審認為沒有調查必要,駁回聲請。到了二審,檢察官縮小範圍再次聲請,二審仍然駁回,並維持一審判決。檢察官與甲都上訴到最高法院。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一審已經駁回調查的證據,當事人到二審再聲請調查,二審要用什麼標準判斷「有沒有調查必要」?
- 二審認為就算調查了也不會改變結果、因此不調查,是否違法?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名詞:「國民參與審判」是讓抽選出來的一般國民擔任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一起審理特定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審、第三審仍由職業法官審理。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時,可以裁定駁回,例如與待證事實沒有重要關係、事實已經很清楚等情形。
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判決理由四):
- 一審可以篩選證據:國民法官來自各行各業,不可能投入大量時間,也很難期待他們輕易理解複雜的證據,或不受可能造成偏見的資料干擾。所以國民參與審判的一審法院,把與犯罪事實沒有關聯、可能導致偏見或混淆、或過度費時的證據排除,程序上難說違法。
- 二審判斷「調查必要性」要多想一步:當事人在二審再聲請調查一審已駁回的證據時,二審除了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判斷之外,基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還宜考量:調查之後,綜合全部證據,是否足以認定一審判決有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5條第1項(事實認定錯誤)、第306條(訴訟程序或適用法令違誤)、第307條(量刑瑕疵)的情形,而且有撤銷一審判決的「高度蓋然性」(白話說:很有可能撤銷)。
- 為什麼要這樣限縮:避免二審大量准許調查一審已駁回的證據,結果變成職業法官用自己對不同證據的判斷,取代一審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所做的認定。
- 結論:如果無法認定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或不當,就算調查了也不能撤銷一審判決,二審認為沒有調查必要而不調查,難以指為違法。
套用到本案(維持原審判斷):二審已說明,本案的罪責涉及吸毒後不能安全駕駛,並不是任何駕駛行為都和毒駕罪責有關;檢察官在一審聲請調查全部交通違規紀錄,沒有指出範圍及與本案的關聯,一審為了避免國民法官在短時間內難以消化龐雜資料而駁回,並無不當。檢察官在二審雖然縮小範圍,但這項證據只是與被告品行有關的眾多因素之一,品行又只是眾多量刑事項之一,就算調查也不影響一審量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程序沒有違法。
其他上訴理由也不採:最高法院另外指出,國民參與審判的一審量刑,是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評議決定,依國民法官法第91條,上訴審應妥適行使審查權限,對一審量刑予以高度尊重;一審把被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被告日後回歸社會的可能性納入量刑考量,也沒有違誤。被告主張應依自首減刑,最高法院則以一審時雙方都不爭執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為由,認為原判決未說明並不違法。
裁判要旨原文
當事人聲請調查曾經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審酌該證據調查之必要性,除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外,基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尚宜考量調查該證據後,綜合一切事證判斷結果,是否足認有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5條第1項(以認定事實錯誤而撤銷原審判決)、第306條(第一審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或適用法令違誤者)、第307條(第一審量刑瑕疵)等情形,並有撤銷之高度蓋然性,足以作為判斷上訴有無理由之重要關鍵,而進一步限縮調查之必要性,以避免大量准許於第二審審理時提出及調查業經第一審法院駁回聲請之證據,致上訴審以自己對不同證據之心證取代第一審經國民參與審判所為認定之疑慮。若無法認定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或不當之情形,縱使調查,仍無從撤銷第一審判決者,第二審法院認為無調查必要而未予調查,亦難指為違法。
參考法條: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91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307條。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案件由國民法官審理時:一般而言,想讓法院調查的證據,應該在一審就具體說明範圍,以及它和犯罪事實或量刑有什麼關聯。一審駁回之後,二審未必會再調查,因為二審會先問:調查後是否很有可能推翻一審判決。
- 被害人家屬希望重判時:家屬常希望法院看到被告過去的各種紀錄。依本判決思路,與本案罪責關聯不明確、只是品行眾多因素之一的資料,可能被認為沒有調查必要;具體能否調查,仍須視個案證據與爭點而定。
- 被告想在二審翻案時:一般而言,二審對國民參與審判的一審判決,不論事實認定或量刑都採較尊重的態度;只換個方式要求調查一審已駁回的證據,未必能改變結果。國民法官法第90條對二審聲請調查「新證據」另有限制,實際如何適用仍須視個案。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91條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後未修正;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5條至第307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112年9月21日的修正不包括這三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自92年增訂後未再修正。
(另見本所專欄〈國民法官判的刑,二審能不能改?最高法院:看有無逸脫適法量刑幅度〉)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上訴或證據調查,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