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裁判結果 | 上訴駁回:第二審依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的判決維持,主張依遺囑比例分割的繼承人敗訴確定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公布頁面: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被繼承人 A 過世時留下多筆土地,部分土地後來被徵收,另有補償金等款項。A 生前寫了一份自書遺囑,指定哪些土地由哪幾位子孫取得、各取得多少比例。孫子甲依照遺囑可以分到的比例,比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各繼承人依法可分得遺產的比例)多。
A 過世後,遺產一直沒有分割,土地只辦了繼承登記,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直到 A 過世超過 15 年後,甲才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主張應依遺囑指定的比例分配;甲也主張另一位繼承人乙(A 的兒子)已把自己的應繼分讓給甲,所以甲應分得更多。
其他部分繼承人抗辯:甲依遺囑請求的權利已超過15年消滅時效,拒絕履行。第二審認定遺囑是真的,但甲的請求已罹於時效,改依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甲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被繼承人用遺囑指定遺產怎麼分、或指定各繼承人的比例,是遺囑一生效就自動發生財產移轉的效果嗎?繼承人依遺囑向其他繼承人請求照遺囑分配,會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罹於消滅時效?
- 遺產還沒分割前,一位繼承人把自己的應繼分讓給另一位繼承人,有沒有效?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明兩個名詞。「公同共有」是指數人基於共同關係一起擁有財產,每個人的權利及於整個財產,不像一般共有有各自的「應有部分」可以單獨處分。「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長期不行使,對方就可以拒絕履行;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是15年。
最高法院在「本院判斷」部分以自己的理由說明如下,並據此認為第二審判決沒有違誤:
- 分割前,遺產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7條第3項,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的全部。所以各繼承人對遺產沒有應有部分,也不能只按自己的應繼分比例行使權利。
- 分割前讓與應繼分,原則上對全體繼承人不生效力:遺產分割是把整個遺產當作一體,消滅公同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處分行為。因此繼承人在分割前,把自己的應繼分處分給其他共同繼承人,除非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或承認,原則上對全體繼承人不生效力。本案乙讓與應繼分給甲,最高法院認為乙在分割前不得處分,甲沒有取得乙的應繼分。
- 遺囑指定分配方法,只有「債權效力」: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要等遺囑內容被履行時,繼承人之間才發生移轉效果,不是遺囑一生效就自動移轉財產。最高法院考量遺囑的法律行為性質、物權變動須有公示方法(例如土地要登記)以及法律秩序安定等因素,認為在遺囑履行完畢前,遺產仍處於共同繼承狀態,遺囑的指定只具「債權效力」,也就是繼承人只取得請求其他繼承人配合履行的權利。
- 這個請求權會罹於時效:既然是請求權,就有消滅時效的適用。本案第二審認定,甲在 A 過世時就可以請求其他繼承人履行遺囑,卻超過15年才起訴,其他繼承人提出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有理由。最高法院同意此一認定,並認為遺囑所指定的應繼分及分割方法既因罹於時效,對全體繼承人不生效力,甲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時,就不能按遺囑比例分割,而應依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分割。
最高法院因此駁回甲的上訴。
裁判要旨原文
各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處分繼承遺產之應繼分予共同繼承人,除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或承認外,原則對繼承人全體不生效力。又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者,須待遺囑內容履行時,繼承人間始互生移轉效力,並非於遺囑生效時,即發生遺囑所指定遺產分割或應繼分之財產移轉效力。再衡酌遺囑之法律行為性質、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與成立生效要件,及法律秩序安定性各節,足見遺囑內容履行完畢前,共同繼承人之遺產共同繼承狀態尚未解消,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僅具債權效力;繼承人依遺囑對其他繼承人行使履行遺囑內容之請求權,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827條第3項、第1151條。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家人留下遺囑,但大家遲遲沒有分遺產:一般而言,依本判決見解,遺囑指定的分配方式不會自動生效;想依遺囑分配的繼承人,應注意在時效期間內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或起訴。若拖延超過15年,其他繼承人可能提出時效抗辯,遺產就可能改依法定應繼分分割。時效從何時起算、有無中斷,仍須視個案。
- 兄弟姊妹之間私下約定「我的份給你」:遺產還沒分割前,一位繼承人把應繼分讓給另一位繼承人,依本判決見解,除非其他繼承人同意或承認,原則上對全體繼承人不生效力。若家族內有這類安排,宜讓全體繼承人一起確認,或在遺產分割協議中一併處理。
- 立遺囑的人:遺囑寫好不代表財產會自動照著分。依本判決見解,遺囑指定的分配方式,仍須繼承人在過世後實際履行(例如辦理分割或移轉登記)才會發生移轉效果;一般而言,讓家人了解遺囑內容並及早處理,較能避免日後的時效爭議,具體情形仍須視個案。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本判決提到的《民法》第827條(最後修正於民國98年)、第1151條、第1164條及規定15年一般時效的第125條,在本判決後均未修正,現行條文與本判決適用的相同。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遺囑執行或遺產分割的爭議,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