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4年11月26日 |
| 裁判結果 | 原判決關於雙方報酬爭議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委任人追加依定金規定請求的部分,上訴駁回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公布頁面:https://tps.judicial.gov.tw/tw/lp-932-011.html(最高法院民事庭「114年8月至115年2月」可供研究之裁判)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4%2C%E5%8F%B0%E4%B8%8A%2C1818%2C20251126%2C1 |
發生了什麼事?
A公司接受他人委託,籌辦一座太陽光電發電廠,再把其中申請電業籌設、施工許可、台電併聯等許可事務,委任B公司辦理。雙方簽約約定報酬總額數千萬元,分九期付款,簽約時A公司先付第一期款(約為總額的兩成,契約稱為「訂金」),其餘各期在B公司完成取得籌設許可、與台電簽約等階段時才給付。
後來主管機關通知,開發地涉及保育類動物的棲息環境,必須另向中央主管機關取得許可,案子因此卡住,一直沒有拿到籌設許可。A公司最後終止契約,起訴請求B公司返還已付的第一期款。B公司反過來主張,自己已經完成約一半的工作,A公司還要再付一筆報酬,並聲請法院找專家鑑定工作完成比例。
第一審、第二審都判雙方敗訴:第二審認為B公司已完成的籌設計畫、併聯審查意見書等工作,換算報酬恰好等於已付的第一期款,所以A公司不能要回,B公司也不能再多拿;B公司聲請鑑定,法院認為沒有必要。雙方都上訴到最高法院。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有約定報酬的委任契約,因為不能怪受任人的原因中途終止,受任人「已經做的部分」報酬要怎麼算?
- 雙方對工作完成比例爭執很大,一方聲請鑑定,法院可以直接認為沒必要而不調查嗎?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一、先確認:終止不能怪受任人。 「委任」是一方請另一方處理事務的契約,委託的一方稱委任人,接受處理的一方稱受任人。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委任契約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本案原審認定,許可卡關是因為保育類動物棲地問題遲未解決,不能歸咎於B公司;最高法院也以此為前提。依民法第548條第2項,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在事務處理完畢前終止時,受任人可以就已處理的部分請求報酬。
二、已處理部分的報酬,要綜合多項因素判斷。 最高法院進一步說明計算方法:先確認受任人原本應處理的事務範圍,以及原本可以請求的報酬總額;再綜合考量已處理事務的難易、進行到哪個階段、對整件事的影響程度、花費的時間與費用、和尚未處理部分相比所占的份量,以及契約目的、事務性質等情況,並依誠信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應誠實、公平)決定。
三、與待證事實有關的鑑定聲請,不能隨便認為沒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當事人聲明的證據,法院應該調查,只有「不必要」的可以不調查。最高法院解釋,「不必要」是指證據和要證明的事實無關,或即使證據內容屬實也不會影響判決。本案A公司主張B公司只完成不到一成的工作,B公司主張完成一半以上,差距很大,而工作完成比例涉及專業知識。B公司聲請鑑定並提出工作進度表,這些證據和「已處理事務比例、報酬金額」並非毫無關聯,原審卻直接認為不必鑑定,最高法院認為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6條及判決理由不完備的違法。
四、哪些部分維持、哪些部分發回。 A公司在第二審追加主張依定金規定請求返還;原審認為這筆款項在簽約時已同時充作第一期報酬,不再具有定金性質,最高法院認為原審這部分認定沒有違誤,駁回A公司這部分上訴。其餘雙方的報酬爭議,最高法院認為事實還不明確,自己無法判斷,廢棄後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調查。
以上第二、三點是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並據以推翻原審判斷;最高法院沒有直接算出B公司可以拿多少錢。
裁判要旨原文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民法第5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基此,於當事人已約定報酬之委任契約,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終止,受任人得請求之報酬,當先確認其應處理之委任事務範圍及原得請求之報酬數額,再綜合已處理事務之繁簡難易、進行階段、影響程度、所需勞時費用、與尚未處理部分之質量比例,及該契約本旨、事務性質等相關情事,並衡酌誠信原則定之。
相關法條:民法第548條第2項。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委託顧問公司、代辦業者辦理許可或申請: 案子因為政策或主管機關因素卡住而終止時,一般而言,受任的一方仍可就已完成的部分請求報酬,金額要綜合工作難易、進度、花費等因素判斷,不是單看付款期程。
- 委任人想要回已付款項: 已付的款項在契約中若同時當作報酬的一部分,能否要回,仍須視已處理事務的價值與契約約定,個案差異很大。
- 雙方對完成比例爭執很大: 一般而言,可考慮保留工作紀錄、往來文件,並在訴訟中具體說明證據與爭點的關聯,聲請專業鑑定;法院是否准許仍須視個案。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 本文提到的民法第548條、第54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6條,本判決後均未修正,仍為現行規定。
- 案件已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並未決定B公司最後可以拿多少報酬,案件已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最後結果尚未確定;本文未追蹤後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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