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5年3月25日 |
| 裁判結果 | 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重新審理 |
| 原文出處 | ① 司法院公布頁: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甲公司在國內銷售一種藥品,藥品許可證上原本記載了某項適應症(藥品可以用來治療的疾病)。乙公司認為這項記載會侵害它的發明專利,發函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於是把這項適應症從許可證上刪除。
後來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的專利應該被撤銷,通知乙公司準備把這項適應症重新加回許可證;乙公司回函要甲公司不要侵害專利。甲公司因此起訴,請求法院確認:乙公司不能基於這項專利,對甲公司「在許可證上登載該適應症」主張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或損害賠償。
第一審、第二審都判甲公司勝訴,認為雙方已經有爭執,甲公司有提起確認訴訟的利益;第二審並認為乙公司的專利有應撤銷的原因。乙公司上訴到最高法院。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對於「將來」才可能成立的法律關係,可以先提起確認之訴嗎?
- 甲公司請求確認的,究竟是現在的法律關係,還是將來的法律關係?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一、確認之訴要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確認法律關係的訴訟,原告必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才能提起。白話說,原告在法律上的地位現在就因為狀態不明確而有受侵害的危險,而且這個危險可以靠確認判決排除。最高法院說明,確認之訴是用有既判力(判決確定後,雙方不能再就同一事項爭執)的判決,排除「現在」法律關係的爭執。
二、法律只替「將來給付之訴」開了例外: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的訴訟,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為限才能提起。也就是說,要求對方給付,原則上限於現在已經可以請求的;確認之訴則沒有類似的例外規定。
三、為什麼不讓人確認將來的法律關係? 最高法院提出幾個理由:司法資源有限,不必要的訴訟會影響其他人使用法院;將來的法律關係,基礎事實還沒發生或還不明確,若拿來審判,會讓對方花費不必要的應訴時間與費用,也讓法院負擔過重;而且將來可能發生的爭執,當事人本來就可以事先透過專業評估、法律諮詢、與對方溝通協議、分攤或移轉風險等方式處理,不一定要靠確認訴訟。因此,原告不能就將來的法律關係,依第247條第1項前段提起確認之訴。
四、本案要先查清楚是「現在」還是「將來」:最高法院指出,藥品許可證核准後,要增加適應症,仍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標示在仿單(藥品說明書)上銷售。甲公司的許可證既然已經刪除該適應症,必須重新申請核准後才能列入;那麼甲公司請求確認的,可能是將來的法律關係。甲公司增列適應症的申請進度如何,原審沒有調查,只因為乙公司回函要甲公司不要侵權,就認定甲公司有提起訴訟的利益,最高法院認為這有適用法律不當與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
以上關於原告不能就將來法律關係提起確認之訴的說明,是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並推翻了原審關於確認利益的判斷。最高法院並沒有判斷專利是否應撤銷,也沒有直接認定甲公司的請求就是將來的法律關係,而是發回原審調查。
裁判要旨原文
確認訴訟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之例外規定;司法資源有限,非必要之訴訟,勢必影響他人使用法院及訴訟審理之效能;將來法律關係成立存否之爭議,其所根據之基礎或必要事實,因尚未成立或呈現而具不確定性,倘使之成為審判對象,恐耗費對造非必要應訴之勞時費用,造成法院不勝負荷之困境,擠壓更迫切需求者使用訴訟制度之空間;況將來可能發生之法律爭執,屬當事人於事前衡量利害關係之決策因素,本得藉由專業評估、法律諮詢、與可能之對造溝通協議、尋求風險分攤移轉等其他社會機制處理,非必經由確認訴訟解決各面向,參互以考,可見原告就將來之法律關係,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247條第1項前段。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收到對方的警告信,想先提告確認自己沒有侵權:一般而言,法院會先看您要做的事是否已經在做、或已具體到形成現在的爭執;若還只是計畫,可能被認為是確認將來的法律關係。
- 計畫中的交易或產品上市,擔心將來被追究:依本判決的說法,這類風險多半要靠事前的專業評估、法律諮詢、與對方協商等方式處理,不一定能先透過確認訴訟解決。
- 已經發生的爭執:如果法律關係現在就存在且不明確,例如雙方對一筆債務是否存在已有爭執,仍有可能提起確認之訴,但是否具備確認利益,仍須視個案。
要注意的地方
- 案件已發回更審:最高法院並未決定勝負,案件已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審,最後結果尚未確定;本文未追蹤後續結果。
- 法條狀態:本文提到的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247條,本判決後均未修正。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是否能提起確認訴訟或收到他人警告信函,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