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5年1月15日 |
| 裁判結果 | 第二審駁回退費聲請的裁定廢棄,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重新裁定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公布頁面: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甲是 A 公司的獨立董事。某投資人保護機構(以下稱乙)以 A 公司對外文件內容記載不實等為由,起訴請求甲與 A 公司其他多位董事、監察人及會計主管,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審判決的結果分成兩類:第一類是幾筆金額,判命甲與部分被告「各自」賠償(以下稱「各自賠償部分」);第二類是另一筆金額,判命甲與另一群被告「連帶」賠償(以下稱「連帶賠償部分」)。
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後來在第二審審理中,甲與乙就全部爭議達成和解,甲於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退還這一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第二審法院認為,雖然甲已經和解,但其他被告的上訴仍在進行,整個訴訟還沒有結束,因此駁回甲的聲請。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多人一起被告、一起上訴的案件,如果只有其中一人與原告和解、其他人的訴訟還在進行,和解的人能不能聲請退還上訴審裁判費?
- 如果和解的人原本被判的是「連帶賠償」,答案會不會不同?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以下都是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裁定「本院之判斷」部分),並據此認為第二審的裁定不當,予以廢棄。
一、先看規定:和解成立可以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和解成立的,當事人可以在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在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這是為了鼓勵當事人以和解結束紛爭、減輕訴訟負擔。
二、最高法院大法庭已就「部分撤回」作出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指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先前已以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裁定(民國113年2月20日),就類似問題作出統一見解:原告本於同一種類的原因事實,把多位被告一起告上法院,而各被告的債務不是連帶、也不是不可分的債務(也就是「可分債務」,可以分開計算、各自負責),這種合併起訴稱為「普通共同訴訟」。案件上訴後,原告只對其中部分被告撤回起訴時,可以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聲請退還撤回部分的上訴審裁判費,不必等到整個訴訟都結束。
三、和解也應作相同解釋。 第84條第2項的立法理由雖然提到,當事人如果只成立「部分和解」,因為沒有真正結束紛爭,還不能聲請退費;但最高法院認為,這一條項的目的是減輕訴訟負擔,與第83條第3項的立法目的相同,所以大法庭就「部分撤回」所採的見解,在原告只與部分被告和解時,也應該作相同解釋。
四、「各自賠償部分」:可以聲請退費。 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主張連帶賠償,但第一審判命各被告「各自」負責,甲與乙又已全部和解,甲與其他被告之間不再負連帶責任,依給付性質也不是不可分。而原告就各個不實文件等獨立行為所生的損害請求賠償,屬於普通共同訴訟,各請求間是可分債務,勝敗結果互不影響,法院也是按各自的請求核定金額並計算上訴審裁判費。因此,甲可以依第84條第2項,請求退還這部分的上訴審裁判費。
五、「連帶賠償部分」:要看裁判費是怎麼繳的。 最高法院說明,多位被告被判連帶賠償後一起上訴,如果是「共同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這筆裁判費無法分割,必須整個訴訟因和解、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而全部結束,才能聲請退還。但如果多位被告是「分別繳納」裁判費,只有部分被告與原告和解,而仍在進行訴訟的其他被告已經繳足裁判費時,兩者就可以分開處理;即使整個訴訟還沒有全部結束,和解的被告仍可以聲請退還自己繳納的上訴審裁判費。
六、第二審沒有調查清楚就駁回,有違誤。 本件甲與連帶賠償部分的其他被告是分別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最高法院認為,第二審應該調查其他被告是否已經繳足這部分的上訴審裁判費;如果已經繳足,甲就可以聲請退還自己繳納的部分。第二審未調查釐清,只以訴訟還沒全部結束為由駁回,過於速斷,因此廢棄原裁定,由第二審法院重新裁定。
裁判要旨原文
按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2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本院民事大法庭以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次按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雖記載當事人如僅成立部分和解,並未止息訟爭,則尚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等語,但該條項既為減輕訟累所設(民國89年2月9日增訂立法理由參照),與同法第83條第3項之立法目的無殊,上開大法庭裁定所持見解,於債權人與部分債務人成立和解者,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第84條第2項。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多人一起被告、自己先和解的人:一般而言,依這則裁定的見解,即使其他被告的訴訟還在進行,只要自己與原告和解的部分是可分的,仍可在和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不必等整個案件結束。
- 被判連帶賠償的人:能不能先退費,關鍵在於當初上訴審裁判費是「共同繳納」還是「分別繳納」,以及仍在訴訟中的其他人是否已繳足裁判費。上訴時怎麼繳費,可能影響日後和解能否退費,仍須視個案情形判斷。
- 原告一方:與部分被告和解或撤回時,也可以留意退費的期限與要件,避免錯過3個月的聲請期間。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本文提到的民事訴訟法第83條,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增訂第3項(原告在上訴審撤回起訴時,上訴人可以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本裁定所稱「修正後」即指此次修正;第84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96年3月21日。經查兩條目前均為現行有效條文,本裁定適用的規定與現行規定相同。
- 案件已發回重新裁定:最高法院廢棄第二審的裁定,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重新裁定,甲最後能退還多少裁判費(特別是連帶賠償部分,其他被告是否已繳足裁判費)尚未確定;本文未追蹤後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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