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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簡抗統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5年3月4日
裁判結果抗告駁回:維持原審「駁回起訴」的裁定,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原文出處①司法院公布頁: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發生了什麼事?

某警察分局調查後,認為甲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核發書面告誡給甲,甲也簽收了。過了約4個月,甲才提出異議,上級警察機關以已經超過法定期限為由不予受理。甲不服,向行政法院起訴,第一審裁定駁回;甲提起抗告,主張檢察官已對他作出不起訴處分、他也另對提告人提出誣告告訴,自己確實被冤枉。受理抗告的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各法院對這個問題看法不一,於是把案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為什麼要先徵詢其他庭?

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的必要時,應把案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庭如果要採某一法律見解,要先用「徵詢書」詢問其他庭是否同意(這叫「徵詢程序」)。抗告程序也準用這些規定。

依裁定所載,各高等行政法院對「不服書面告誡能否打行政訴訟」的見解確實分歧。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評議後,擬採「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的見解,提出115年度徵字第1號徵詢書,其他各庭都回覆同意,第一庭便依這個統一的見解作出本件裁定。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被警察核發書面告誡的人如果不服,能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以下是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自己的理由,並經其他各庭同意:

  1. 司法二元制度:我國審判權分給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院(審理行政爭議)。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有《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因刑事程序(包括審判前檢察官、司法警察的偵查或保護被害人程序)所生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來就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說「公法上之爭議」。
  2. 書面告誡是刑事偵查的一環:《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規定,警察受理案件後應開始調查,調查認有犯罪嫌疑才核發告誡。法院整理立法過程指出,行政院草案原本規劃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救濟(也就是走行政訴訟),但三讀通過的版本沒有採用,而是另設「10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異議、上級決定後不得再聲明不服」的特別救濟程序,立法理由並明說書面告誡屬刑事調查程序中的「任意處分」(指不使用強制力、不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偵查作為)。再加上跟蹤騷擾本身就是犯罪(第18條),法院認為書面告誡本質上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偵查中保護被害人的手段。
  3. 由刑事法院處理較合適:書面告誡合不合法,關鍵在警察對「有沒有犯罪嫌疑」的判斷,這正是刑事法院熟悉的事項;如果交給行政法院,容易和刑事程序疊床架屋、產生裁判歧異。

至於本案:法院認為行政法院既然沒有審判權,也就無從審查甲是否真的被冤枉;而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及該條修法理由,刑事案件的爭議不屬於應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的事件,所以原審直接駁回起訴並沒有錯,抗告駁回。

本案後來怎麼結束?

本件是抗告法院的終局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甲在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到此結束。甲是否另循其他途徑尋求救濟,本文未追蹤。

裁判要旨原文

一、我國審判權的劃分,是採取司法二元制度。因刑事案件所生的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始就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稱的「公法上爭議」。

二、綜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的立法歷程、規範文義、立法理由及相關聯規定意旨,無論基於歷史解釋、文義解釋及體系解釋,均可顯見警察機關核發的書面告誡,是立於偵查輔助機關的司法警察(官)地位,調查認定行為人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後,開啟「刑事偵查程序」,而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所作成的刑事任意處分,以作為刑事偵查、審判過程中即時保護被害人的一種手段,本質上屬於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中之一環。行為人不服警察機關核發的書面告誡而提起訴訟時,是因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中的保護作為所生的爭議,而非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稱的「公法上爭議」,應由刑事法院適用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編註:1.本則裁判,係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經評議後擬採為本案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提具本院115年度徵字第1號徵詢書,徵詢本院其他庭之意見,業經受徵詢庭均回復同意本庭擬採之法律見解,已為本院統一之法律見解。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收到書面告誡的人:一般而言,不能再期待用行政訴訟撤銷告誡。法律明定的救濟是收到告誡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上級機關的決定依法不得再聲明不服。本案甲就是因為超過期限才被不予受理,所以收到告誡後應儘早確認期限。
  • 告誡為什麼值得重視: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因此告誡內容若與事實不符,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並保存相關證據。
  • 被害人一方:警察不核發告誡時,被害人同樣可以在10日內異議。本裁定處理的是行為人起訴的情形,沒有直接回答被害人能否打行政訴訟;但從其「告誡屬刑事偵查一環」的理由來看,一般而言也可能被認為不屬行政法院,仍須視個案。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現況:《跟蹤騷擾防制法》自110年12月1日制定公布後未修正,第4條、第5條、第18條現行條文與裁定引用的相同;《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263條之4,以及《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現行內容也與裁定引用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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