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5日 |
| 裁判結果 |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重新審理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公布頁面: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外國 A 公司分三次匯了一筆鉅額款項給臺灣的 B 公司。A 公司主張,這是 B 公司負責人以研發需要資金為由向它借的錢,催告後 B 公司不還,因此依民法第478條(借款人應返還借款)起訴請求返還;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沒有借貸關係,B 公司拿這筆錢也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應依不當得利返還。
B 公司則說,這些錢是 A 公司對車輛開發專案的投資款,以及要求 B 公司改良車款所支付的相關費用,不是借款,所以收錢有正當原因。
第二審法院認為 A 公司無法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又因為 A 公司匯款後還要求 B 公司回報款項用途,可見匯款不是「欠缺給付目的」,B 公司收錢有法律上原因,因此判 A 公司敗訴。A 公司上訴到最高法院。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匯款人自己知道為什麼匯款(有某種用途),是不是就代表這筆給付「不欠缺給付目的」,對方收錢就一定有法律上原因?
- 匯款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時,收錢的一方要對「為什麼可以收這筆錢」說明到什麼程度?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一、「欠缺給付目的」不是指匯款人當初毫無目的。 民法第179條規定,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利益,這就是「不當得利」。最高法院說明,如果利益是因為對方「給付」而取得(例如對方主動匯款),所謂「無法律上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
「給付」是指一方有意識、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財產的行為。所以「欠缺給付目的」的意思是:給付的人原本是基於某個契約或其他原因而給付,事後才確認那個契約或原因根本沒有成立、無效,或意思表示被撤銷;並不是指給付的人當初完全沒有意識、沒有目的就把錢交出去。
換句話說,幾乎每一筆匯款,匯款人當時都有某種目的。法院真正該查的,是匯款人所認知的那個用途,是否已經成立一個有效的契約或其他法律上原因。第二審沒有查明這點,只因為 A 公司匯款後要求回報用途,就認定給付不欠缺目的、B 公司收錢有法律上原因,最高法院認為有違誤。
二、收錢的一方要具體說明收錢的原因。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要求當事人就所提出的事實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第266條也要求書狀上的事實與理由要具體記載。最高法院據此表示:匯款人如果已經證明對方因自己的給付而得到利益,收錢的一方對於它主張的收錢原因,除有正當事由外,就應該真實、完全、具體地說明,讓匯款人能夠反駁,法院也才能判斷是否欠缺法律上原因。說明如果不完整,又不符合一般經驗,就難以認為已經盡到這項說明義務。
三、本案 B 公司的說明有欠缺。 最高法院指出,款項金額不低,B 公司只泛稱是投資款,卻沒有說明投資或開發契約是由誰代表參與、何時以什麼形式達成合意、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履約期程,以及投資是否反映在 B 公司的股權結構上。況且依第二審認定的事實,A 公司匯款人員曾表示「或許」應做成借貸合約,B 公司負責接收款項的主管在回覆 A 公司詢問時,也把匯款原因填成借款。若雙方真的已成立投資或開發契約,為何 B 公司這位主管毫不知情、反而認為是借款?這些都攸關 B 公司是否盡了說明義務,第二審沒有釐清。
以上是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它推翻了第二審的判斷,但沒有直接認定 A 公司可以拿回這筆錢,而是發回第二審重新調查。
裁判要旨原文
按民法第179條所謂無法律上原因,於因給付而受利益之情形,係指欠缺給付目的而言。次按稱給付者,係給付之一方,有意識、有目的增益他人財產之行為。欠缺給付目的,係給付人原基於契約或其他原因(給付目的行為)而為給付,給付後始確認契約或其他原因行為有不成立、無效或意思表示被撤銷之情形,非謂給付人自始毫無意識、目的之增益他人財產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借錢給人卻沒寫借據: 一般而言,出借人主張借貸,仍要證明雙方有借貸的合意;萬一證明不了,還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依本判決,法院不會只因為「你匯款時有目的」就認定對方收錢有理由,而是要看那個目的是否真的成立有效的契約或其他原因,仍須視個案。
- 收到別人的款項、被要求返還: 如果主張這筆錢是投資、贈與或其他款項,一般而言要具體說明是誰、何時、以什麼方式約定,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只泛稱「是投資」,可能被認為沒有盡到說明義務。
- 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 款項的性質最好當時就以書面約定清楚;事後雙方各執一詞時,往來訊息、內部表格的記載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依據。
要注意的地方
- 案件已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並未決定最後勝負,本文未追蹤後續結果。
- 法條狀態: 本文提到的民法第179條、第478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66條,本判決後均未修正,現行條文與判決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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