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4年8月27日 |
| 裁判結果 | 上訴駁回。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撤銷改判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經本判決維持而確定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4年7月至9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A公司的一位股東過世後,他留下的股份由幾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在遺產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繼承人(甲、乙)想改選A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在股東臨時會上由受委託的人代為行使這批遺產股份的表決權;但另外兩位繼承人事前已明確表示不同意。不同意的繼承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沒有起訴,告訴人於是依當時的「交付審判」制度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案件因此視為提起公訴,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另一名被告則由檢察官追加起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其中一名被告主張:本案拖了很久,計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的8年期間,應該從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那天開始算。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說的「第一審繫屬日」,是從哪一天開始算?
- 在案件真正進到法院之前,經歷偵查、再議或交付審判審查的那段時間,能不能一起算進8年?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名詞:刑事妥速審判法(以下簡稱速審法)第7條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除了依法應判無罪的情形以外,法院審酌訴訟延滯是否因被告造成、案件複雜程度、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的事項,認為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受到侵害、情節重大且有救濟必要時,「應減輕其刑」。「繫屬」白話說,就是案件正式掛到法院、由法院開始審理。「交付審判」則是修法前的制度: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再議又被駁回時,可以請法院審查,法院認為有理由就裁定交付審判,視為檢察官已提起公訴。
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判決理由四):
- 先看條文目的:最高法院指出,速審法第7條是要保障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避免案件長期繫屬法院無法確定,讓被告承擔在法院被追訴過程中的不安與煎熬。
- 起算點跟著目的走:既然本條要處理的是「法院長期審理」造成的不利益,「第一審繫屬日」就應該是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視為提起公訴、准許提起自訴等,實際繫屬於法院,被告從此有接受審判義務的那一天。
- 進法院之前的時間不算:案件實際進入法院之前,被告也許因為偵查、再議,或修正前交付審判的審查程序,心理上同樣受到煎熬;但最高法院認為,那個階段被告還沒有接受審判的義務,跟速審法要避免案件長期繫屬法院的目的無關,不適用第7條。
套用到本案(維持原審):二審判決已說明,這名被告的部分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抗告也被駁回後,在民國106年11月14日由第一審法院收文而繫屬,繫屬第一審未逾8年,所以沒有速審法第7條減刑的適用。最高法院認為這樣的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被告主張從聲請交付審判日起算,並不是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其他爭點(最高法院一併處理):被告另外主張自己信賴律師的法律意見、不是「明知」,以及不同意的繼承人屬於權利濫用等。最高法院認為這些都屬於二審採證認事職權的範圍,二審已說明理由,上訴只是事實上的爭執。另有被告主張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刑,最高法院則說明,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的成立不以行為人具有業務身分為必要,無業務身分的人與有業務身分的人共同實行,是依刑法第28條成立共同正犯,沒有第31條第1項的適用,自然也談不上依但書減刑。最後,最高法院駁回全部上訴。
裁判要旨原文
本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既在避免被告因法院長期審理導致之不利益,則所稱之「第一審繫屬日」,當指案件經提起公(自)訴、視為提起公訴、准許提起自訴等而實際繫屬於法院之日,被告因此有開始接受審判之義務者而言。至實際繫屬於法院前,被告或許亦因偵查、再議之進行,或(修正前)交付審判之審查等,而同在心理上受有煎熬,然斯時其既無接受審判之義務,即與速審法為避免案件因長時期繫屬於法院未能確定之意旨無涉,自無該法第7條之適用。
參考法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被告計算「8年」時:一般而言,從被約談、被搜索或收到傳票那天起算是常見的誤解。依本判決見解,偵查期間再長,也不計入速審法第7條的8年;應以案件實際進到第一審法院的日期為準,例如起訴書送達法院收文的日子。實際日期仍須視個案卷證確認。
- 告訴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舊制交付審判)的案件:一般而言,從告訴人向法院聲請到法院裁定准許、相關抗告程序結束,這段審查期間不算;要等裁定確定後案件實際繫屬法院,才開始起算。
- 即使超過8年也不是自動減刑:條文要求法院審酌延滯是否因被告造成、案件複雜程度等因素,認定侵害情節重大、有救濟必要時才減刑;依法應判無罪的案件則不適用。是否符合,仍須視個案的訴訟進行情形。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速審法第7條於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6月6日施行後,未再修正(108年修正只涉及第5條、第14條),本案適用的即現行條文。判決所稱「(修正前)交付審判」,已由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判決要旨也把「准許提起自訴」列為實際繫屬法院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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