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9日 |
| 裁判結果 | 罪刑部分上訴駁回(有罪判決確定);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發回二審法院更審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3年10月至12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甲和其他人以虛擬貨幣投資方案為名,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和本金顯不相當的紅利,法院認定甲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俗稱違法吸金)。二審審理時,甲提出他和數十名投資人簽的和解協議書。二審認為,和解金額這部分如果再沒收「有過苛之虞」,就把全部和解金額從犯罪所得中扣除,只沒收剩下的部分。不過,協議書其實是約定甲每月小額轉帳給投資人,直到清償完畢為止;甲在二審也承認是分期還款,能力比較好時才會多給。檢察官和甲都上訴到最高法院。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被告和被害人簽了和解,但和解金還沒有實際付完,沒付的部分還要沒收嗎?
- 法院引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的「過苛調節條款」不沒收或少沒收時,要說明到什麼程度?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名詞:「犯罪所得沒收」是國家把被告因犯罪取得的利益拿走;「追徵」是拿不到原物時,改向被告追討等值金額。依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原則上「應」沒收(實務稱為義務沒收),只有在「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則是例外:沒收如果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的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所必要,法院「得」不宣告或酌減。
以下是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判決理由壹、三㈠至㈢):
- 簽了和解不等於已經還錢:最高法院說明,沒收的目的是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同時優先保障被害人求償,所以法律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不沒收的條件。被告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實際上沒有付清,或犯罪所得高於和解金額時,未付的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掉和解金額後的差額,仍應宣告沒收或追徵。
- 過苛條款的四種情形要分清楚:過苛之虞、維持生活條件必要、犯罪所得價值低微,屬於「實體過苛事由」,是禁止過度原則的具體展現;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則屬於「訴訟經濟事由」,指從保護法秩序的角度看,其他法律效果(例如判刑)已經足夠,或調查所花費的司法資源和沒收明顯不相當。犯罪所得價值低微則兩種性質兼具。
- 用例外就要講理由:過苛條款雖然是比例原則的體現,但它是義務沒收的法定例外。為了避免濫用而偏離澈底剝奪不法利得的立法目的,法院不沒收或酌減時,必須具體說明為什麼符合上述情形,否則就是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
套用到本案:二審只說若予以沒收有過苛之虞,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僅泛謂若予以沒收,有過苛之虞」,沒有說明具體理由,就把尚未實際付給投資人的和解金額全部扣除,屬於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因此最高法院把沒收部分撤銷發回。
罪刑部分則維持原審:甲爭執吸金事實、主張應酌減其刑,檢察官主張量刑過輕,最高法院認為都屬於對事實認定或量刑裁量的爭執,不是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所以這部分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也說明,沒收是獨立於刑罰的法律效果,可以和罪刑分開審查,所以能只把沒收部分發回。
後續:依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二審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作成更審判決,以電話或函詢部分投資人後,認定甲實際付出的和解金只占極小部分,也沒有過苛調節的情事或理由,因此改判沒收的金額比原二審判決更高。該更審判決是否已確定,本文未追蹤。
裁判要旨原文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明定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必要之情形,得不宣告或酌減,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性,並兼顧訴訟經濟,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其中過苛之虞、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必要及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屬實體過苛事由,乃禁止過度原則之具體展現;而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之情形,則為訴訟經濟事由,係指從法秩序保護觀點,其他法律效果(例如宣告刑罰)即為已足,或者案件調查所耗費之司法資源,與沒收之宣告顯不相當,即毋庸再宣告沒收。至於上述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不僅指實體上宣告沒收,難以達成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所欲達成之預防效果,且考量程序上過度耗費顯不相當之司法資源,兼有訴訟經濟事由之性質。然過苛調節條款固為比例原則之體現,惟其為義務沒收之法定例外,為避免不當適用而悖離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之立法本旨,法院適用該條款不宣告沒收或酌減時,自應說明其何以符合該條款所定上述情形之具體理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參考法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被告想用和解減少沒收:一般而言,和解協議只是約定,法院看的是有沒有「實際」付給被害人。分期和解還沒付完的部分,依本判決的見解仍可能被沒收或追徵;實際付款的證明(轉帳紀錄、收據)要保存好並提出給法院。
- 主張沒收過苛:被告若認為沒收會影響基本生活,一般而言應具體說明家庭、經濟狀況等事證,法院也必須寫出具體理由才能適用過苛條款,不能只靠一句「有過苛之虞」。是否符合,仍須視個案。
- 被害人方面:本案的沒收宣告附有「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文字;被告和解後沒有依約付款時,被害人可以留意後續刑事沒收與民事求償的進度,個別權利如何主張,仍須視個案事實。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刑法第38條之1、第38條之2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105年7月1日施行,本判決作成後至今未再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及LawsNote現行條文對照)。
- 案件已發回更審:本判決只撤銷沒收部分;更審判決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作成,是否確定本文未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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