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5年7月30日 |
| 裁判結果 | 關於22名違反銀行法被告的部分:廢棄第二審裁定,維持第一審駁回投資人起訴的裁定;關於另1名犯洗錢等罪被告的部分:再抗告駁回,維持第二審裁定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公布頁面: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A 公司的負責人及職員違法吸收大眾資金(俗稱吸金),甲是交錢給 A 公司的存款人,因此受有損失。甲認為另有多人協助吸金,應一起負責;這些人的刑事第一審判決認定其中22人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的規定,另1人乙則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洗錢罪。
甲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這些人與 A 公司負責人等連帶賠償。案件移送民事庭後,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只是「間接被害人」,命甲補繳裁判費,甲沒有補繳,法院就駁回甲的起訴。第二審法院則認為甲是違反銀行法與洗錢罪的直接被害人,廢棄第一審裁定。部分被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對第二審抗告裁定再表示不服)。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投資人能不能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的身分,對只成立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沒有成立詐欺罪的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對成立洗錢罪的被告,投資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一、先經過「徵詢程序」,最後採原本的否定見解。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規定,最高法院某一庭想採取與先前裁判不同的法律見解時,要先發「徵詢書」詢問其他各庭意見,必要時再提案給大法庭統一見解。最高法院先前裁判認為,非法吸金罪破壞的是國家銀行業務特許制度,不是直接侵害個人的犯罪,投資人不是直接被害人。本案承辦庭原本打算採不同見解,於115年5月6日提出徵詢書,但其他各庭不同意;承辦庭研究後同意先前裁判的否定結論,撤回徵詢書。最高法院並說明,如果只是說理不同、結論相同,就不須提案給大法庭,可以直接作成本案裁判。
二、什麼人才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在刑事案件中一併請求賠償)。最高法院說明,這個制度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讓被害人不必民事、刑事兩頭奔波,可以利用刑事程序調查的證據,由刑事法院一併判決,避免民刑判決結果不一致。因此,如果從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無法判斷被害人是否因犯罪受到損害,或者被害人並不是犯罪成立就必然會受損害,就無法利用刑事證據認定被告的民事責任,不屬於這裡所說的「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換句話說,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被起訴的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權利而受損害的人。
三、非法吸金罪不以投資人受損害為要件。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就視為收受存款。違反這些規定的人,依銀行法第125條處罰。最高法院指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只要行為人以各種名目招攬資金並約定顯不相當的報酬就構成犯罪,與投資人的投資動機、是否了解風險無關,也不以投資人受損害為成立要件。投資人的權益雖然因此間接受到保障,但不是這項犯罪事實下「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所以不能對只成立這項罪名的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結果。 依上述見解,第一審命甲補繳裁判費、甲未補繳而駁回起訴,並沒有錯;第二審廢棄第一審裁定是錯誤的。最高法院因此自行裁定,駁回甲對這22人在第二審的抗告。最高法院另說明,先前有幾則裁判討論的是銀行法這兩條是否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民事侵權責任的問題),並不是認為投資人可以對違反銀行法的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引用這些裁判有所誤會。
五、洗錢罪部分維持第二審見解。 對於乙,第二審認為乙的洗錢犯行已侵害甲的個人法益,甲是因該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認為第二審這部分判斷沒有違法,駁回乙的再抗告。這一部分是「第二審的判斷、最高法院予以維持」,最高法院沒有另外展開說理。
裁判要旨原文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定有明文。尋繹刑事訴訟法設置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乃源於保護犯罪被害人原則,因犯罪往往同時形成刑事與民事之雙重責任,為使被害人不必雙重應訴,得使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資料,由刑事法院與刑事案件為一致之判決,即獲致訴訟經濟及避免民刑裁判兩歧,減輕其訟累。如依犯罪行為人被訴犯罪事實,未能審認被害人是否因犯罪而受損害;或非因刑事犯罪成立而必然受損害者,無從藉刑事訴訟之證據資料,認定犯罪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成立,既未能達到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上開目的,應非系爭規定所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基此,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其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始符附帶民事訴訟係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資料並同時判決,以避免程序重複、虛耗勞費之立法意旨。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投資吸金案受損,想在刑事案件中一併求償: 一般而言,如果被告最後只成立違反銀行法的非法吸金罪,依本裁定見解,投資人不能用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求償;被告是否另成立詐欺等侵害個人財產的罪名,結果可能不同,仍須視個案。
- 刑事判決罪名會影響求償程序: 同一件案件中,對不同被告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看各被告被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直接侵害投資人。例如本案對成立洗錢罪的被告,第二審認為可以提起,並獲最高法院維持。
- 附帶民事訴訟被認為不合法時: 本案中法院命投資人補繳裁判費,投資人未補繳,起訴就被駁回。收到法院補正通知時,一般而言應注意期限並及早處理。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 本文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125條及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經查本裁定後均未修正。
- 後續結果: 本裁定對違反銀行法被告的部分已自行裁定終結,並未發回;對洗錢罪被告的部分,第一審駁回裁定已被廢棄,該部分訴訟應繼續審理,本文未追蹤後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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