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3年4月19日 |
| 裁判結果 | 上訴駁回。檢察官的第三審上訴被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二審只審查量刑、維持一審刑度的判決因此確定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3年4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甲把自己的銀行帳戶資料交給不認識的人,對方用這個帳戶向多名被害人詐騙,再把款項轉走。一審認定甲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罪刑並宣告沒收、追徵。檢察官沒有上訴;甲則明白表示只對「量刑」部分上訴到二審。二審審理期間,檢察官把另外幾名被害人匯款進同一帳戶的事實「移送併辦」,主張這些事實和一審判決的部分屬於同一個案件,二審應該一起審理。二審只審查量刑,認為一審刑度沒有不當,駁回甲的上訴;檢察官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只有被告針對一審的「刑度」上訴、檢察官沒有上訴時,二審可以審理的範圍到哪裡?
- 檢察官在這種二審程序中才移送併辦其他被害事實,二審能不能把這些事實一起審判?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名詞:「一部上訴」是指只對判決的一部分表示不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可以明示只針對判決的刑、沒收或保安處分;這是民國110年修法新增的規定。「移送併辦」則是檢察官認為另一部分犯罪事實與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屬於同一案件(例如同一個帳戶被用來詐騙多名被害人),把卷證送給法院,請法院一併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這是檢察官上訴的主要依據。
檢察官的主張:其他被害人的部分與一審論罪的部分屬於裁判上一罪,本來就是起訴效力所及;而且這些事實會影響量刑是否妥當,彼此無法分割,應視為也已經上訴,二審沒有一起審理是違法。
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判決理由三㈠):
- 上訴範圍由當事人決定:當事人明示只就量刑上訴,對犯罪事實、論罪、沒收等部分沒有表示不服時,上級審原則上只審理明示上訴的範圍,其餘部分不必再審查。
- 與檢察官上訴的情形不同:最高法院提到,如果是檢察官自己明示就量刑提起對被告不利的上訴,之後在二審宣判前移送併辦同一案件的事實,二審仍保留擴大審理範圍的可能;判決稱這是最高法院近期統一的見解。
- 只有被告上訴時,二審不能擴大審理:本案是檢察官在自己可以上訴的期間內沒有上訴,可以認為檢察官並不要求二審變更一審判決。二審程序是由被告單方開啟、並由被告設定攻防範圍,二審只對量刑有審查權責,不能就雙方都沒有爭執的犯罪事實擴大審理。
- 理由在於保護被告的上訴選擇:最高法院認為,新增的一部上訴規定,在這種情形有限制二審重新認定事實的作用;否則被告會擔心二審可能作出更不利的判決,而在要不要撤回上訴之間猶豫,這會不當干預被告受公平法院公正審判的訴訟基本權。
原審作法經最高法院維持(判決理由三㈡):二審依第348條第3項及立法說明,只審查量刑、不審查一審認定的事實與移送併辦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的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另外,檢察官就相同事實再向最高法院移送併辦的部分,最高法院表示無從審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裁判要旨原文
上訴係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判決聲明不服而請求上級審法院救濟之方法,茲倘僅被告明示祇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檢察官於其自身得上訴之期間內,對於第一審判決既未聲明不服,即非不得認為檢察官就第一審認定犯罪事實、論罪、科刑、沒收暨追徵或保安處分之判決,並無請求第二審法院予以變更之意思,則第二審法院在由被告單方所開啟並設定攻防範圍之第二審程序,應僅侷限在量刑事項具有審查權責,當不得就當事人俱未聲明不服之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犯罪事實部分擴張審理範圍。蓋刑事訴訟法增訂第348條第3項關於當事人得明示僅就法律效果為一部上訴之規定,在上述情形,應解為非無具備藉由程序立法制約第二審法院在通常救濟程序對於案件事實重為實體形成之作用,俾免被告礙於第二審法院或許將為較不利益判決之疑慮,以致對於撤回上訴與否猶豫瞻顧,而不當干預被告獲得公平法院進行公正審判程序之訴訟基本權。故檢察官在該等由被告單方所開啟,且第二審法院僅就量刑事項具有限審查權責之第二審程序,始為如前揭移送併辦意旨之請求時,第二審法院就不在其審查範圍內之第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移送併辦意旨所指事實部分,尚不得予以審理判決。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被告只想爭取較輕的刑:一般而言,一審判決後如果檢察官沒有上訴,被告明示只就量刑上訴,依本判決見解,二審審查範圍限於量刑,檢察官在二審才移送併辦的其他被害事實,不在二審審判範圍內。不過,上訴範圍要怎麼寫、是否只就刑度上訴,仍須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評估。
- 檢察官也有上訴時情況不同:如果檢察官同樣就量刑提起對被告不利的上訴,依判決所述的另一種見解,二審仍可能擴大審理移送併辦的事實。是否屬於這種情形,要看檢察官有沒有在上訴期間內上訴、上訴範圍為何,仍須視個案。
- 被害人關心的部分:本判決沒有審理移送併辦所指的其他被害事實,只表示檢察官向最高法院移送的部分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被害人的權利後續如何處理,本判決沒有說明,一般而言仍須視個案程序進度判斷。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時增訂,本判決作成後未再修正;第267條在本判決作成後也沒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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