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侵占、侵占遺失物,差在哪?

三種罪都要求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白話說,就是想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當成自己的(或送給別人)。差別主要在東西原本的狀態:

罪名東西原本在哪裡常見情境法定刑依據
竊盜罪在別人的持有或管領範圍內順手拿走商店商品、拿走別人停放的機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
侵占罪已經由自己持有(借來、受託保管)借來的筆電不還還拿去賣、代收的款項挪為己用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第1項
業務侵占罪因業務而持有員工把經手的貨款、公司財物據為己有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第2項
侵占遺失物罪已經脫離原本持有人的掌握(遺失物、漂流物等)撿到皮夾、手機據為己有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7條

另外,竊盜如果有侵入住宅、毀壞門窗或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趁災害之際,或在車站、港埠、航空站等公眾運輸場所或交通工具內犯之等情形,屬於「加重竊盜」,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1條第1項)。

竊盜罪與侵占罪(包括業務侵占)的未遂犯也要處罰(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335條第2項、第336條第3項);侵占遺失物罪則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東西是「遺失」還是「暫時放著」?關鍵在「管領力」

一般人最容易混淆的是:撿到別人的東西,到底是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

最高法院在一件颱風過後撿拾漂流木的案件中(109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認為,竊盜罪與侵占漂流物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取得被害物當時,該物是否尚在持有權人之管領力範圍內」;仍在管領力範圍內的,論以竊盜罪,反之則論以侵占漂流物罪。該案法院據此認為,漂流到國有林區域外河床上的漂流木,已脫離原管理機關的管領,撤銷原審加重竊盜(幫助犯)的判決,改論幫助侵占漂流物罪。這是個案見解,其他案件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

白話來說,可以這樣理解:

  • 東西還在主人或場所管理者的掌握中,例如主人只是暫時離開座位、東西放在自家門口或店內,拿走它,一般較可能被認為是竊盜。
  • 東西已經真正脫離主人的掌握,例如掉在路上、主人不知道遺落在哪裡,撿走據為己有,則較可能論以侵占遺失物。

兩者法定刑差距很大,但界線並不總是清楚,常要看現場位置、時間長短、主人是否還能隨時取回等具體情況,由檢察官和法院個案認定。

撿到東西不還,算犯罪嗎?

單純「撿起來」並不當然構成犯罪;問題在於撿到之後,是否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如果撿到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7條)。

反過來說,撿到後依法通知失主或送交警察,就是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有機會依法取得報酬或所有權(見下一段)。

撿到東西,應該怎麼處理?

民法對「拾得遺失物」有完整的規定,可以依下列步驟處理:

  1. 通知或送交:拾得遺失物的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東西一併交存。如果是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撿到,也可以交給該場所的管理機關、團體或負責人、管理人(民法第803條第1項)。
  2. 招領:接受報告的單位應從速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民法第803條第2項)。
  3. 失主認領與報酬: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 6 個月內,有受領權的人認領時,應返還遺失物;拾得人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該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報酬請求權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805條第1項、第2項、第4項)。
  4. 無人認領時: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未經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或公告後,拾得人 3 個月內未領取的,東西或賣得價金歸屬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民法第807條)。

需要注意,有些情形不能請求報酬,例如:在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或交通工具內,由管理人或受僱人撿到;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或經查詢仍隱匿撿到的事實;有受領權的人是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民法第805條之1)。

價值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的遺失物,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 15 日,或無法通知時自拾得日起逾 1 個月未經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或變賣價金(民法第807條之1)。

借來或代保管的東西不還,是侵占嗎?

侵占罪處罰的是「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刑法第335條第1項)。例如借來的相機、受託保管的物品,持有人擅自出售、拒不返還並當作自己的東西處分,就可能構成侵占;若是員工因職務經手公司財物而據為己有,則可能構成刑度較重的業務侵占(刑法第336條第2項)。

不過,「借錢不還」通常屬於民事債務問題,不當然構成侵占或其他犯罪。是否成立侵占,一般而言仍要看雙方約定的內容、持有人是否有據為己有的意思等事實。

家人之間拿東西,也會被告嗎?

刑法對親屬間的竊盜、侵占有特別規定(刑法第324條,侵占罪章依第338條準用):

  •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或侵占罪,法院得免除其刑;而且須告訴乃論。
  • 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這些罪,須告訴乃論。

所謂「告訴乃論」,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得免除其刑」則是法院可以斟酌,不是當然免刑。

例外與注意事項

  • 竊佔不動產也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竊佔他人的不動產,依竊盜罪的規定處斷(刑法第320條第2項)。
  • 偷接電也可能是竊盜: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在竊盜罪章中視為動產(刑法第323條)。
  • 歸還不等於沒事:事後歸還或賠償,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院的處理與量刑,但不當然使已成立的犯罪消滅;被害人仍可另循民事途徑請求返還或賠償。
  • 不要私下「扣留」抵債:即使對方欠自己錢,擅自拿走或扣留對方的東西,仍可能涉及竊盜或侵占,建議循合法途徑處理。
  • 被指控時依法行使權利:如果收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可以依法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並建議儘早諮詢律師,整理對自己有利的事證。
  • 以最新法規為準:本文依 115 年 10 月的法規整理,日後如有修法,請以最新條文為準。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竊盜、侵占或遺失物的爭議,無論是被害人或被指控的一方,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