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3日 |
| 裁判結果 | 上訴駁回。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更審)撤銷一審判決後仍改判過失致人於死罪,量處與一審相同之刑並宣告緩刑,經本判決維持而確定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4年1月至3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甲白天開自小客車,行經一段設有「交通寧靜區速限40公里」標誌的道路。乙騎腳踏車在甲右前方的慢車道上,車頭逐漸往左偏,持續緩慢偏移,最後整個人車進入快車道。甲沒有注意到乙的動向,而且一路超速,時速從48公里逐漸加到54公里,閃煞不及,從後方撞上乙的腳踏車,乙傷重死亡。當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燥、視線良好。一審判甲有罪,二審(更審)撤銷一審判決後仍改判甲過失致人於死罪,並宣告緩刑。甲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被害人自己騎車偏入快車道,駕駛人只是「超速」,傷亡結果還能算到駕駛人頭上嗎?
- 要怎麼判斷「就算遵守速限,事故也一樣會發生」?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名詞: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是「過失」。過失犯要成立,除了違反注意義務,還要違反注意義務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結果迴避可能性」(也稱「義務違反關聯性」)是在問:如果行為人當時有遵守注意義務,結果是不是就能避免?
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判決理由三前段):
- 因果與歸責要分開看:判斷因果關係時,要區分「結果是怎麼造成的」(結果原因)與「結果能不能算到行為人頭上」(結果歸責)。在過失犯,歸責判斷特別著重「規範保護目的」「結果迴避可能性」與「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 只有「守規矩也躲不掉」才不歸責:如果行為人就算遵守注意義務,結果仍然無法避免,才能認為結果不應歸責於行為人。
- 套用到超速:速限規定的目的,是讓駕駛人保有足夠時間察覺危險、及時煞車。所以即使被害人的過失是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要駕駛人依速限行駛就確定能避免傷亡,超速與傷亡結果之間就具有迴避可能性,駕駛人仍應負責;只有「依速限行駛也躲不掉」時,才不歸責於駕駛人。
事實與計算是原審認定、最高法院維持:二審依行車紀錄器勘驗與鑑定報告所附圖資,以甲應能發現乙異常左偏的時點作為反應起點,算出從這一刻到撞擊處,甲的車行經約34.2公尺;若以時速40公里行駛,從發現到完全煞停只需30.67公尺,不會撞上;甲實際以平均時速54.86公里計算,需要50.6公尺才能煞停。二審因此認定超速是肇事原因之一,並認定甲也違反了應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94條第3項)。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詳細說明為何符合「結果迴避可能性」,以及甲在客觀上能預見危險;甲引用另一份對他有利的鑑定報告爭執過失,屬於對事實的爭辯,不是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量刑部分:甲主張二審比一審多考量和解等有利情狀,卻判相同刑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甲同時違反注意車前狀況與速限兩項注意義務,情節比一審只認定違反速限更重,量處相同刑度並無違法。最後以上訴不合法程式為由駁回。
裁判要旨原文
有無因果關係之判斷,應明確區分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之概念,藉以使因果關係之認定與歸責之判斷更為精確。在結果發生是否可客觀歸責於行為人之判斷上,於過失犯領域尤側重「規範保護目的」、「結果迴避可能性」及「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之審查。所謂「結果迴避可能性」(或稱「義務違反關聯性」)之審查,乃在判斷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是否具體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倘若即使合乎注意義務,結果仍無法避免,始能認不應歸責於行為人,其違反注意義務與結果發生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而於交通事故之傷亡案件,如被害人之過失雖為肇致事故之主要因素,惟行為人駕車亦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速限規定之情形,揆諸速限規定之規範目的在使車輛之駕駛者保有足夠反應認知危險之時間,俾能及時煞車並避免事故,除非縱使行為人依法定速限行車,被害人之傷亡結果亦無法避免,否則行為人若遵守速限規定,確定可避免被害人之傷亡結果,則行為人行車違反速限規定,與發生被害人傷亡結果之間,具有迴避可能性,行為人仍應受歸責。
參考法條:刑法第14條、第276條、第284條。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對方突然切出來」不一定能免責:一般而言,被害人違規(例如騎車偏入快車道、未注意來車)確實可能是事故主因,但如果駕駛人自己超速,而法院依鑑定或計算認為「依速限行駛就來得及煞停」,駕駛人仍可能成立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
- 不只看超速多少:本案關鍵是「反應起點到撞擊點的距離」和「依速限行駛需要的煞停距離」的比較。行車紀錄器、事故現場圖、車速鑑定往往是攻防核心,事故後保存影像、配合鑑定相當重要。
- 反過來說:如果鑑定結果顯示,即使依速限行駛也無法在撞擊前煞停,依本判決的思路,超速與結果之間可能欠缺迴避可能性。是否如此,仍須視個案的距離、車速、反應時間等事實與鑑定內容。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刑法第14條、第276條、第284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08年10月1日)、第94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04年8月14日),在本判決作成後均未再修正。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車禍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