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5年4月2日 |
| 裁判結果 | 原判決駁回被害業者「金錢賠償」請求的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其餘部分(雙方其他上訴)駁回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公布頁: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A 公司和 B 公司都是製造健身器材的同業,A 公司早已推出某款器材並公開銷售。B 公司推出同類新產品後,在多個網站刊登比較廣告,把被比較的商品呈現成 A 公司的產品,但實際拿來做比較和拍實驗影片的,是 B 公司另外買來的他牌廉價機型,還標示對 A 公司不利的價格與規格,讓消費者覺得 A 公司產品在品質、安全性和性價比上都比較差。
B 公司用這些廣告進行群眾募資預售,募得相當可觀的金額,並把整批產品賣給經銷商獲利。A 公司起訴請求停止使用廣告內容、刊登澄清啟事、登報,以及金錢賠償。
第二審認定廣告確實不實、損害 A 公司營業信譽,判 B 公司不得再使用這些廣告內容,並由 B 公司及其當時負責人負擔費用刊登澄清啟事;但認為 A 公司沒有證明自己受有財產上損害,也沒有證明 B 公司的募資所得和廣告有因果關係,因此駁回金錢賠償。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被不實比較廣告攻擊的業者,如果難以證明自己少賺了多少錢,還能不能請求金錢賠償?
- 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2項「專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額」,在比較廣告的情形要怎麼適用?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一、公平交易法的賠償制度有特別目的。 最高法院指出,公平交易法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競爭秩序一旦被破壞很難回復,而被害人因交易秩序扭曲所受的損害,又特別難以證明。因此第31條第2項規定,侵害人如果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被害人可以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這條的目的是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在訴訟中要自己拿出證據證明的負擔)、剝奪侵害人的不法利得,進而預防、遏阻違法行為,和傳統損害賠償「填補損害、回復原狀」的原則已經不完全相同。
二、同業之間,一方不正當擴張市場,就等於奪取對方市場。 法院說明,競爭者在市場上本來就有消長關係。業者在比較廣告中對自己或他人商品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目的就是讓消費者不信任對方,藉此爭取原本會由對方取得的交易機會;如果已經因為這則比較廣告成交獲利,就可以認為對方已受有損害,並依第31條第2項以侵害人的獲利計算損害額。
三、原審沒有查清楚獲利和廣告的關係。 B 公司在事實審自己承認,是用這些廣告進行募資預售,也說明了買斷價金與可估算的淨利。最高法院認為,在這種情形下,能不能說 B 公司的募資和獲利與不實廣告無關、A 公司沒有損害,大有疑問;原審沒有調查就駁回金錢賠償,判決有可議之處,因此把這部分發回。
四、其他部分維持原審。 至於廣告是否不實、是否損害 A 公司營業信譽、刊登澄清啟事已足以回復名譽而不必再登報等,是原審依證據認定的事實,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斷沒有違誤而予以維持。A 公司到第三審才提出的新證據,最高法院依法不予斟酌。
上述關於第31條第2項的說明,是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它沒有決定 B 公司要賠多少錢,而是要原審重新調查。
裁判要旨原文
按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係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為立法目的。考量事業間之競爭秩序倘受破壞將難以回復,及被害人因交易秩序扭曲所受損害具有難以證明之特性,公平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其規範目的即在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以促進其求償意願、剝奪侵害人不法利得,進而達到違法行為之預防、遏阻等功能,此與傳統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回復原狀為原則,已不盡相同。又競爭者在市場上本即具有消長關係,互為競爭關係之事業一方以不正方法擴展自己的市場,即具有奪取對方市場之意義。事業於比較廣告中,就自身或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既在誤導交易相對人對他事業產生不信任,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事業取得之交易機會,該事業倘已因該比較廣告而成交獲利,自非不得認為他事業已受有損害,並得依公平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請求專以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相關法條: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2項。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經營品牌、發現同業用比較廣告貶低自家產品: 一般而言,除了請求停止使用廣告內容、刊登澄清啟事外,也可以考慮依公平交易法請求損害賠償;如果自己減少多少營收難以證明,可以評估改以對方因廣告取得的利益計算,但仍須視個案證據。
- 準備做比較廣告的業者: 比較廣告本身不是不行,但比較對象、價格、規格與實驗方式都必須真實、不引人錯誤;如果用他牌商品冒充對手產品比較,除了被要求下架、澄清,還可能被請求以廣告帶來的獲利計算賠償。
- 透過群眾募資或預售推廣新品: 募資頁面上的比較內容同樣屬於廣告,一般而言應保留比較資料的來源與測試紀錄,避免日後爭議。
要注意的地方
- 案件已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並未決定賠償金額,金錢賠償部分的最後結果尚未確定;截至撰稿時本文未查到更審裁判,也未追蹤後續結果。
- 法條狀態: 本文提到的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4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以及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本判決後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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