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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11月5日
裁判結果被告在第三審期間死亡:二審判決的罪刑部分與一審判決都撤銷,改判不受理;二審判決的沒收部分,上訴駁回(沒收維持)
原文出處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4年10月至12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發生了什麼事?

甲被訴洗錢案件,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甲犯一般洗錢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並就其中一筆洗錢的財物宣告沒收。在二審審判期日,檢察官已經當庭以言詞聲請沒收這筆財物。甲不服,就二審判決全部(包括罪刑與沒收)依法上訴到最高法院。案件還在最高法院審理時,甲過世了。

為什麼會送到大法庭?

先說結論:這件案子最後沒有送到大法庭,但走過了大法庭制度的前置程序「徵詢」。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最高法院某一庭如果要採取和先前裁判不同的法律見解,原則上要提案給大法庭;但提案前,必須先以徵詢書詢問其他各庭的意見,只有在任何一個受徵詢的庭主張維持先前見解時,才可以提案。

本案審理的刑事第四庭在判決中說明:被告上訴後死亡時,原判決的沒收部分要不要跟著罪刑一起撤銷、改判不受理,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判有兩種不同見解。一說認為沒收應該連同罪刑一起撤銷;另一說認為罪刑部分改判不受理,沒收部分仍可以另外裁判。第四庭想採後一說,於114年10月1日向其他刑事庭徵詢,結果各刑事庭都同意。判決因此表示,這個見解「已達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不必再提案給刑事大法庭,直接依這個見解判決。

所以,這份判決不是大法庭裁定,而是第四庭自己的判決;只是它的見解已經過最高法院各刑事庭同意。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1. 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死亡,罪刑部分要怎麼處理?
  2. 原判決宣告的沒收,是否也要跟著撤銷、一律改判不受理?還是法院仍然可以就沒收部分作出裁判?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以下是最高法院自己的理由(判決理由貳、一㈠至㈥),不是單純維持二審的見解:

  1. 上訴範圍包括沒收:被告合法上訴後,除了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所定「一部上訴」(只針對判決的一部分上訴,例如只上訴刑度或沒收)的情形外,上訴效力原則上及於罪刑與沒收全部;上訴範圍以上訴當時為準,不會因為被告事後死亡而縮小。
  2. 罪刑部分改判不受理:被告死亡,等於可以處罰的對象已經不存在,法院無法再就犯罪事實論罪科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以及第393條第5款、第398條第3款(第三審可依職權審查被告死亡,並自為判決)等規定,最高法院撤銷罪刑部分,改判「不受理」。不受理是程序上的判決,不是判斷有罪或無罪。
  3. 沒收已經不是附屬於刑罰的「從刑」:10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沒收新制之前,沒收是從刑,要跟著罪刑走。新制把沒收改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獨立法律效果,所以沒收與罪刑之間「尚非不可分」。刑法第40條第3項也規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或判決有罪時,犯罪所得等仍可以「單獨宣告沒收」。
  4. 程序可以「換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以下設有單獨宣告沒收程序,由檢察官聲請。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這些規定的法理,若檢察官已在起訴書或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口頭或書面聲請沒收,原本附隨在追究被告的程序中的沒收,就可以轉換成以沒收為對象的程序,法院在改判不受理的同時,仍可以就沒收部分一併裁判。
  5. 訴訟經濟:如果沒收也一律跟著撤銷,已扣案甚至已繳交國庫的犯罪所得,可能要返還給被告的繼承人;檢察官就算再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也會造成程序重複、浪費司法資源。

套用到本案,檢察官已在二審審判期日以言詞聲請沒收,甲的上訴又沒有具體指出二審沒收部分哪裡違背法令,最高法院就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沒收部分的上訴。要旨也提醒,沒收部分「裁判結果則應依個案情節而定」,並不是說沒收一定維持。

本案後來怎麼結束?

本判決是第三審判決,同時處理了全部爭點:罪刑部分改判不受理,甲不再背負有罪判決;沒收部分的上訴被駁回,二審判決關於沒收的宣告因此維持。本文未追蹤沒收後續的執行情形。

裁判要旨原文

被告提起合法上訴後,除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之「一部上訴」外,上訴效力原則上及於原判決罪刑及沒收部分。若其於上訴後死亡,關於罪刑部分,因裁判之對象已不存在,法院無從就本案犯罪事實予以論罪科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5款、第387條、第303條第5款、第398條第3款規定,應予撤銷,並自為不受理之判決。至於沒收部分,因刑法沒收新制已將沒收性質變革為獨立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其與罪刑之間尚非不可分。倘因被告死亡,致主體訴訟程序無法以實體判決終結時,若檢察官已於起訴書或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以口頭或書面提出沒收之聲請,自可認原附隨於主體訴訟程序之沒收,已轉換為客體訴訟程序。是以,法院為不受理判決時,仍得就沒收部分一併裁判,不以連同罪刑部分併予撤銷,改判不受理為必要,至於其裁判結果則應依個案情節而定,此不僅符合訴訟經濟,亦符合控訴原則之要求。

參考法條:刑法第40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3款、第393條第5款。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家屬面對被告過世:一般而言,被告在上訴中過世,刑事責任部分會以不受理結束,不會再有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但依本判決見解,如果檢察官已經在事實審聲請沒收,原判決宣告的沒收仍可能維持,犯罪所得不一定會因此返還繼承人。
  • 檢察官是否已聲請沒收很重要:本判決的前提是檢察官已在起訴書或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沒收聲請。沒有這個前提時應如何處理,判決沒有直接回答,仍須視個案。
  • 對沒收有爭議時:若認為沒收的範圍或金額有錯,上訴時應具體指出原判決哪裡違背法令;本案沒收部分就是因為沒有具體指摘而被駁回。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刑法第40條自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後未再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48條、第393條、第398條、第455條之34至第455條之37,以及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在本判決後至今均未修正,現行條文與判決適用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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