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提訴願?

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以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簡單說,就是機關針對特定個案、單方面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訴願法第3條)。常見的例如:

  • 各類罰鍰處分(環保、勞動檢查、食品衛生、建管等)
  • 命令停業、勒令拆除、廢止許可或執照
  • 申請案被駁回(例如補助、許可申請)

訴願法第2條也規定,向機關依法申請的案件,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也可以提起訴願;法令未規定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 2 個月。

要先提醒的是,有些法律規定在訴願之前要先走「復查」「異議」「申復」等先行程序,這時不能直接提訴願,應先依處分書記載的方式處理。交通違規罰單的救濟方式與一般訴願不同,期限也不一樣,請以裁決書上記載的救濟方式為準。

處分作成前,可以先表達意見嗎?

可以。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也就是讓您先說明自己的立場)。如果收到機關通知陳述意見,建議把握期限,以書面說明事實並附上證據,這些資料日後在訴願中也可能派上用場。

不過,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列有可以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情形,例如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限制內容顯屬輕微,或依法律在訴願前應先經復查、異議等先行程序者。所以沒有收到陳述意見通知,不一定就代表處分違法,仍須視個案情形判斷。

訴願期限 30 天怎麼算?

項目規定依據
一般期限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逾 3 年不得提起訴願法第14條第2項
以哪一天為準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訴願法第14條第3項
住得遠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扣除在途期間訴願法第16條
期間計算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規定訴願法第17條

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把「寄出日」誤認為提出日。因為法律以機關收受日為準,建議提早寄出,並使用掛號或雙掛號保留收件紀錄,或親自遞送並取得收文證明。

來不及寫完整訴願書怎麼辦?

訴願法第57條規定,在 30 日期間內,先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原處分,就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 30 日內補送訴願書。期限快到時,可以先送出一份簡單的書面,表明不服哪一份處分,再於期限內補送完整訴願書。

已經超過期限了,還有辦法嗎?

  •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遲誤:可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訴願;但遲誤已逾 1 年者不得申請(訴願法第15條)。
  • 處分書沒有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又未更正:若因此遲誤,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訴願要怎麼提?步驟清單

  1. 確認處分書內容:看清楚處分機關、送達日期、處分理由與「救濟方式」欄位,確認是不是要先走復查或異議。
  2. 找出受理訴願的機關:通常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例如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如某局處)的處分,向直轄市政府提起;不服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本身的處分,向中央主管部會提起(訴願法第4條)。
  3. 撰寫訴願書:依訴願法第56條,應載明訴願人資料、原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例如「原處分撤銷」)、事實及理由、收受處分的日期、受理訴願機關、證據及日期,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附上原處分書影本。
  4. 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法第58條規定,訴願書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原處分機關會先重新審查,認為有理由的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處分;不撤銷的,要附具答辯書送訴願管轄機關,並把答辯書抄送訴願人。如果直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該機關也會把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辦理(訴願法第59條)。
  5. 等待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原則上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 3 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可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訴願法第85條)。訴願原則上就書面審查決定,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訴願法第63條)。

提了訴願,罰鍰還要先繳嗎?

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所以提訴願不代表罰鍰可以暫時不處理。

如果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可以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也可依聲請停止執行(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是否符合要件,仍須視個案事實。

另外,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規定,訴願有理由時,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訴願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期限方面,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起(「不變期間」是指法院不能延長的期間,逾期起訴原則上會被駁回);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願決定書也應附記這項救濟期間(訴願法第90條)。

要注意的是,訴願審查可以審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但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是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處分是否只是不夠妥當、但不違法,到了法院階段未必能爭執。

例外與注意事項

  • 先看處分書的救濟教示:部分法律規定訴願前應先經復查、異議等程序;交通違規罰單另有救濟程序。走錯程序可能影響期限。
  • 期限以收件日為準:不要等到最後幾天才寄出。
  • 理由要具體:說明處分哪裡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規有誤,並附上證據;只表示「不服」而不說明理由,較難說服審查機關。
  • 處分不會自動停止執行:罰鍰繳納期限、命令改善期限仍須留意,必要時申請停止執行。
  • 保留所有文件:處分書、信封(顯示送達日)、陳述意見書、收件證明等,日後計算期間與舉證都用得到。
  •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是否構成違法或不當、應走何種救濟程序,仍須視個案事實及相關法規判斷。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行政處分、罰鍰或訴願程序,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