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86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5年1月8日 |
| 裁判結果 | 上訴駁回(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二審將一審「公訴不受理」判決撤銷、發回一審的判決因此維持,追加起訴部分回到一審繼續審理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5年1月至3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甲被檢察官起訴,指他參加詐騙集團、擔任「貸款專員」,與多名共犯一起向多位被害人詐財,這個案件(下稱「前案」)在地方法院審理中。前案審理期間,檢察官又對甲及同一集團的其他成員追加起訴,指他們另外對其他被害人詐財。地方法院認為追加起訴的程序違背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白話說:不進入有罪無罪的審理,直接程序上不處理)。檢察官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不當,撤銷並發回地方法院重新審理。甲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主張前案已經判決、無法合併審理,而且同一合議庭已判他有罪,再審追加的部分可以預見仍會判他有罪,對他不公平。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檢察官追加起訴時,前案還沒辯論終結,地方法院可以直接判決不受理嗎?
- 前案已經判決後,追加起訴的案件仍由原本承辦的法官審理,會不會違反法官迴避規定、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名詞:「追加起訴」是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的制度,檢察官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原本案件「相牽連」的犯罪,利用已經進行中的訴訟程序一併起訴。「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7條,包括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等情形。
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判決理由三):
- 追加起訴是為了訴訟經濟、一次解決紛爭、避免判決歧異。但相牽連案件範圍很廣,若任由檢察官隨時追加,可能妨礙被告防禦,所以應限縮在「與本案具有訴訟資料共通性」的情形,再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判斷:是否過度妨礙被告防禦、能否達到訴訟經濟效益、檢察官是否刻意拖延、能否分離審判或分別判決(同法第287條之1參照)等。
- 追加起訴是利用原本的訴訟程序合併審理,依法院內部分案要點,分給原本的承辦法官,是當然的做法。即使前案已經先判決,參考憲法法庭先前關於法官迴避的判決意旨(同一案件曾參與裁判的法官,在案件發回更審後再參與,不構成法定迴避事由),追加起訴的案件與前案又不是同一案件,既不是「審查自己作出的裁判」,也沒有損及被告的「審級救濟利益」(白話說:上訴到上級法院請求重新審查的機會)。最高法院權衡預斷風險、隧道視野(白話說:先入為主、只看到單一方向)與裁判品質、效率及被告速審權後,認為由原法官審理不牴觸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二審的判斷,最高法院維持(判決理由四):二審認為,追加起訴到一審時,距離前案預定的辯論期日還有將近一個月,前案並未接近審結;一審對追加部分也還沒調查證據。兩案是同一詐騙集團、手法雷同,屬「數人共犯數罪」的相牽連案件,證據有共通性,合併審理有助於節省訴訟資源、避免判決兩歧,因此一審判決不受理並不妥當。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說明並無違誤。
對甲的上訴理由(判決理由五):最高法院指出,其他被告並未對二審判決聲明不服,追加起訴部分本來就應發回一審審理,甲涉及的共犯部分仍有合併審理、妥速審結的實益;追加起訴的案件本應依法由同一法官審理,不能說是侵害公平審判的權利。甲的上訴不是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駁回。
裁判要旨原文
追加起訴之案件,既係利用原本訴訟程序合併審理,實務上係依法院內部之分案要點,指定分予本案原承辦法官受理,自為當然,縱然本案已經先行審結判決,參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關於同一案件曾參與裁判之法官於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並不構成法定迴避事由之意旨,遑論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追加起訴案件,除顯然無涉於「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情形,更未損及人民之「審級救濟利益」,自預斷風險及隧道視野有無,與促進裁判品質及效率、被告速審權各項因素衡酌,仍由原承辦法官審理,亦無牴觸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核心內容可言,應予指明。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第265條。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被追加起訴的被告:一般而言,如果追加的犯罪與原案是同一集團、同類手法,證據可以共用,法院可能會一併審理;但本判決也指出,追加起訴是否適法,要由事實審法院就被告防禦權、訴訟經濟等因素個案權衡。
- 擔心同一法官先入為主:依本判決見解,「同一位法官已經判過前案」本身,不構成法定迴避事由;其他情形是否涉及迴避,仍須視個案事實。
- 共同被告的程序選擇:多名共同被告中,有人不上訴,追加起訴部分仍會回到一審審理;個別被告的上訴是否有實益,仍須視個案。
要注意的地方
- 案件尚未終結:最高法院駁回的是甲對「發回一審」判決的上訴,追加起訴部分要回到地方法院重新審理,甲是否有罪尚未判斷,最後結果尚未確定;本文未追蹤後續結果。
- 法條現況:本文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7條、第265條、第287條之1,判決後均未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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