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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5年7月23日
裁判結果原判決關於命遊戲業者再給付及駁回其上訴部分(含訴訟費用)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原文出處①司法院公布頁: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發生了什麼事?

A 公司經營一款線上遊戲,玩家先儲值購買平台點數,再用平台點數兌換遊戲幣。後來 A 公司因營運考量終止這項遊戲服務,並在終止約一年後關閉伺服器。

服務條款約定,契約終止時,A 公司扣除一定比例的「必要成本」後,退還玩家未使用的儲值或遊戲費用。甲、乙兩人受讓多名玩家的退款權利,起訴請求 A 公司退款,並主張這個扣除比例的條款無效、應全額退費。

第二審認為伺服器關閉後玩家拿不到資料,應減輕玩家的舉證責任,並大幅降低扣除比例,判 A 公司應再付款。A 公司上訴。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1. 遊戲契約終止後,沒用完的點數怎麼處理?業者要把帳號與點數紀錄保存多久?
  2. 服務條款已寫明扣除比例時,法院還能不能用「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改變扣除範圍?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以下都是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自己的見解,不是維持原審的說法。

一、未使用的點數,原則上應扣除必要成本後退費。 法院說明,玩家買點數,等於預先付錢,用來兌換業者日後提供的遊戲服務或商品。契約終止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往後消滅,點數已經沒有東西可以兌換,所以業者除了經玩家同意把點數移到其他帳號之外,應扣除必要成本後退還相當的金額。

二、帳號紀錄只需保存「一定合理期間」。 「電磁紀錄」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等方式製作、供電腦處理的紀錄;遊戲點數、遊戲歷程紀錄(從登入到登出的遊戲過程紀錄)都屬於帳號附隨的電磁紀錄。法院認為,這些紀錄也屬玩家個人資料的一部分。業者一終止就立刻刪除,玩家可能因證據消失而無從救濟;但要求無限期保存,會增加沉重成本與外洩風險,也和判決所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目的消失即刪除或停止使用」的原則不符。因此業者只負有在合理期間內保存的義務。

三、本案的保存期間要重新研究。 本案條款約定遊戲歷程紀錄保存30天,但沒有寫明點數餘額紀錄保存多久。法院依判決所引的主管機關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契約終止後保留帳號與電磁紀錄不得少於30日),要求原審研究點數餘額紀錄能否解釋為同樣保存30天。如果可以,業者逾期未保留資料,是否仍算違反保存義務、進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依情形顯失公平時,可調整舉證責任)減輕玩家的舉證責任,都要再查明。

四、對方說明事實,不等於替你負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要求當事人陳述真實,但法院認為這不會把舉證責任轉給對方。其中一名玩家的儲值、消耗紀錄都是零,網頁資料只能證明他有玩、終止時有餘額,並未證明付費儲值足以支撐主張的餘額;是否已盡舉證責任「尚待深究」,原審只因業者沒提出資料就作不利認定,「自嫌速斷」。

五、條款寫得清楚,就不能用「有利消費者解釋」改寫。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法院強調,這條只在條款有疑義時才適用。原審認定扣除比例的條款有效,但認為「必要成本」沒有定義,因此作有利消費者的解釋,只採計手續費。最高法院認為,依原審自己認定的事實(條款有效、授權金與手續費都屬必要成本),雙方已明白約定扣除方式,能否再適用該項規定「顯有疑問」,原審的作法「自有可議」。

裁判要旨原文

會員於線上遊戲服務契約存續期間,付費向遊戲業者購買遊戲點數,係預付一定金額購買遊戲業者所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面額、遊戲物品項目或使用次數等形式之點數,並由會員將表彰價值之序號或其他方式登錄至特定遊戲帳號中,用以兌換遊戲業者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當線上遊戲服務契約終止時,雙方之權利義務往後歸於消滅,會員購買之遊戲點數已無從兌換遊戲業者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故遊戲業者就未使用之遊戲點數,除經會員同意得移轉於其他遊戲帳號使用外,應於扣除必要成本後退還相當之價額予會員。而遊戲帳號所附隨之相關電磁紀錄,係會員耗費時間及心力累積之社會活動,亦屬其個人資料之一部,若遊戲業者於契約終止後立即刪除帳號及附隨之相關電磁紀錄,恐致會員就契約終止可得主張之相關權益,因證據滅失、無法回復原狀而無從救濟;但若讓遊戲業者負擔無限期保管帳號及附隨電磁紀錄之義務,將增加其沉重之硬體設備、資料庫維護及行政管理成本負擔,並有會員資訊外洩之風險,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所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目的消失即刪除或停止使用」之原則有悖,是遊戲業者於契約終止後僅負有於一定合理期間保存帳號及附隨相關電磁紀錄之義務。又電磁紀錄,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會員登錄遊戲業者架設之網站後,遊戲點數係附隨於特定帳號之電磁紀錄。遊戲歷程紀錄,則為會員登入遊戲起至登出遊戲時止之遊戲過程紀錄,屬於特定帳號所附隨電磁紀錄之一部。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玩的遊戲宣布停止營運: 一般而言,付費買的點數還沒用完,可以依服務條款向業者請求扣除必要成本後退費;條款寫明的扣除方式,原則上會拘束雙方,但條款本身是否有效仍須視個案。
  • 擔心伺服器關閉後查不到餘額: 業者只需要在合理期間內保存紀錄。玩家在得知停止營運後,宜盡早截圖保存帳號餘額、儲值紀錄與付款明細,並在期限內提出申請。
  • 點數有付費買的,也有活動贈送的: 本案原審認為贈送的點數不能退費,最高法院未就此表示意見,但強調付費取得的數額仍要由請求退費的一方舉證。

要注意的地方

  • 案件已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沒有決定最後金額,保存期間、舉證與扣除比例都要由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最後結果尚未確定;本文未追蹤後續結果。
  • 法條狀態: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14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第11條不在該次修正範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77條在本判決後也沒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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