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到底要負什麼責任?

民法對保證的定義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民法第739條)。借錢的人不還,債權人就可以找保證人。

保證的範圍,除了契約另有約定以外,包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民法第740條)。所以借款100萬元,最後被追討的金額可能高於100萬元。不過,保證人的負擔如果比主債務人還重,應縮減到主債務的限度(民法第741條)。

保證人也有抗辯權利。主債務人有的抗辯(例如債務已部分清償、時效已完成),保證人可以主張;即使主債務人自己放棄抗辯,保證人仍可以主張(民法第742條)。保證人也可以拿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民法第742條之1)。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什麼時候不能主張?

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還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以前,可以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意思是:請債權人先去找借錢的人、先查封他的財產,執行不到了,再來找保證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證人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6條):

  • 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
  •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 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民法雖規定保證人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民法第739條之1),但第746條第1款明文允許拋棄先訴抗辯權,一般認為契約約定拋棄此項權利仍屬有效。很多制式保證書都有「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簽名前要看清楚。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差在哪?

實務上常見的是在借據、貸款契約上簽「連帶保證人」。最高法院在110年度台上字第514號民事判決中認為,連帶保證與普通(一般)保證的不同之處,在於連帶保證人沒有第745條先訴抗辯權的適用,因此責任實質上比普通保證更重。白話說,簽了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不必先找借錢的人,直接向您請求全部金額。

另外要區分「數人共同保證」:同一筆債務有好幾位保證人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這些保證人之間要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48條)。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位保證人請求全部保證金額,不是每人只負擔自己那一份。

下表整理常見保證類型的差異:

類型債權人能否直接找保證人責任範圍依據
一般保證原則上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有先訴抗辯權),但有第746條情形時不在此限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等從屬負擔民法第740條、第745條、第746條
連帶保證可以直接請求(無先訴抗辯權)同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法人董事、監察人等擔任保證人依保證契約內容而定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民法第753條之1
人事保證(例如為員工作保)以僱用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賠償者為限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民法第756條之1至第756條之3

時效也會「連帶」影響保證人嗎?

會。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以及為其他中斷時效的行為,對保證人也發生效力(民法第747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也認為,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連帶保證人。因此,即使債權人多年未找保證人,只要曾對借錢的人催討或聲請強制執行,對保證人的時效也可能隨之中斷、重新起算。

保證人有沒有辦法脫身?

民法提供幾種免除或限縮責任的方式:

  1. 確認有無約定保證期間:約定只在一定期間內保證,債權人在期間內沒有對保證人為「審判上之請求」(例如起訴),保證人免責(民法第752條)。
  2. 未定期間的保證,催告債權人起訴: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保證人可以定1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在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在期限內為之,保證人免責(民法第753條)。
  3. 連續發生債務的保證,可以通知終止:例如為往來帳款作保而沒有定期間,保證人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通知到達後才發生的債務,保證人不負責(民法第754條)。
  4. 債權人私下同意延期:就定有期限的債務作保,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而保證人沒有同意延期者,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55條)。
  5.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例如債權人把抵押權塗銷,保證人在被拋棄權利的限度內免責(民法第751條)。
  6. 受託作保者,可要求主債務人除去保證責任:例如主債務人財產顯形減少、履行遲延等情形(民法第750條)。

替人還錢之後,可以向借錢的人要回來嗎?

可以。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在清償的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民法第749條)。也就是說,您替人還了多少,就可以站在債權人的位置,向借錢的人追討多少。

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替公司作保要負責到什麼時候?

因為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只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的債務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53條之1)。卸任後公司才發生的新債務,原則上與您無關。但這條只適用於「因擔任上述職務」而作保;單純股東、員工或親友替公司作保,不能直接套用。

向銀行借房貸或信貸,銀行可以要求連帶保證人嗎?

依銀行法第12條之1,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提供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應先就各保證人平均求償(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這是規範銀行的規定,私人間借貸不適用。

保證人過世了,繼承人要還嗎?

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

例外與注意事項

  • 看清楚簽的是什麼:同樣是「保證」,一般保證、連帶保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保證,責任輕重差很多;有無金額上限與期間,也會影響最後要負擔多少。
  • 在本票上簽名,和簽保證書不一樣:本票上的責任依票據法處理,與民法上的保證規定不同。
  • 人事保證須以書面為之:期間不得逾3年,未定期間者有效期間為3年(民法第756條之1、第756條之3)。
  • 被強制執行時:薪資的扣押原則上不得超過每期三分之一(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第1款、第3項);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在維持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範圍內,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第5項)。對執行命令或方法不服,可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才清償等使債務消滅,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兩者都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仍須視保證契約內容與個案事實而定。

結語

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但常在制式契約中被拋棄;連帶保證人則可能被直接追討。簽名前確認保證類型、金額上限與期間;已作保者,可檢視有無法定免責或請求除去保證責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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