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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5年1月14日
裁判結果抗告駁回:第二審法院駁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的裁定維持,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原文出處①司法院公布頁(最高法院民事庭「114年8月至115年2月」可供研究之裁判):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發生了什麼事?

甲與乙等多名共有人之間,有一件請求分割共有物的訴訟(也就是共有人之間請求法院把共同擁有的財產分開的官司)。案件上訴到第二審後,乙等人撤回上訴,其餘被視為共同上訴的人也同意撤回或被視為撤回上訴,這件訴訟因此在民國112年4月間確定。

過了兩年多,甲在民國114年8月底向第二審法院聲請交付這件訴訟的「法庭錄音光碟」,也就是法院開庭時錄下的錄音內容。

第二審法院認為甲的聲請已經超過法定期間,裁定駁回。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時,向上級法院請求救濟的程序)。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1. 想向法院聲請交付開庭錄音,有沒有期限?
  2. 案件不是由法院判決結束,而是因為撤回上訴而確定時,期限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有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先說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的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的人,為了主張或維護自己法律上的利益,可以在「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所謂「確定」,白話來說,就是案件已經不能再用通常的上訴等方式爭執,結果固定下來。由此可知,交付法庭錄音的聲請,原則上可以從開庭的隔天開始提出,一般案件最晚要在案件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同條項但書另規定,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在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本案是民事案件,適用的是本文的6個月。)

二、設期間是為了訴訟資源合理運用與裁判安定。 最高法院參照立法理由指出,這個聲請期間的設計,是為了讓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裁判的安定性。因此,聲請人如果超過裁判確定後6個月才聲請交付,聲請就不合法。

三、「裁判確定」包括和解、調解、撤回等情形。 法條文字寫的是「裁判確定」,但最高法院認為,這裡所說的裁判確定,也包括和解、調解及撤回等不是以裁判結束訴訟的情形。換句話說,案件即使不是由法院判決收尾,而是雙方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撤回上訴而結束,6個月的期間同樣要從案件因此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表示,這樣解釋才符合限制聲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聲請的立法目的。

四、套用到本案。 這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因撤回上訴,在民國112年4月間確定;甲到民國114年8月底才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明顯超過6個月的期間,聲請不合法。最高法院認為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並沒有錯誤,因此駁回甲的抗告。

上述關於期間起算的法律見解,是最高法院在本件裁定理由中自行闡述,並據以維持第二審法院的裁定。

裁判要旨原文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該聲請期間之規定,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立法理由參照)。故聲請權人若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合法。而所稱裁判確定,包括和解、調解及撤回等非以裁判終結之情形在內,始符限制聲請權人應於該條項所定期間內為聲請之立法目的。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打完官司後才想調開庭錄音: 一般而言,想取得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在開庭翌日起至案件確定後6個月內向法院聲請,並繳納費用(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法律另定為裁判確定後2年內);過了期限,法院可能以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若日後可能需要用到錄音(例如核對筆錄、準備其他訴訟),宜及早提出聲請。
  • 案件以和解、調解或撤回收場: 依本裁定,即使案件沒有經過法院判決,而是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而結束,6個月的期間仍從案件確定時起算,不會因為「沒有判決」而不受期限限制。
  • 不確定案件何時確定: 撤回上訴、視為撤回或和解等情形,確定日期未必與自己記得的日期相同,仍須視個案查明。必要時可向法院查詢或請律師協助確認,以免錯過期限。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是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時增訂,此後未再修正,現行規定與本裁定所引相同。該條第1項另有但書: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本裁定是民事案件,沒有涉及這項但書。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訴訟程序期間的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