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資訊
| 項目 | 內容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96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 | 民國113年6月26日 |
| 裁判結果 | 上訴駁回。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共同犯輸入禁藥罪,二審維持,經本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
| 原文出處 | 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3年6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
發生了什麼事?
甲多次出國到日本購買藥品帶回國內,數量不少,但甲沒有取得藥品輸入許可證,這些藥品也沒有經衛生福利部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甲在偵查及第一審承認,有客人在通訊軟體群組詢問,他就幫忙代購日本藥品。後來這批藥品在甲經營的A公司倉庫貨架上被查獲,現場也拍下藥品擺在貨架上的照片。乙則被認定是甲的共犯。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共同輸入禁藥罪,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並說明扣案藥品應予沒收。甲上訴到最高法院,主張藥品放在不對外開放的私人倉庫,不算「陳列」,而且部分藥品是自用,不應全部沒收。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 藥事法處罰「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是否要等到已經開始賣藥,或藥品擺在店面等公眾可以自由進出的地方,才算成立?
- 藥品放在不對公眾開放的倉庫貨架上,還能不能算是「陳列」?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名詞:藥事法第22條第1項所稱「禁藥」,包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的毒害藥品,以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不在此限。第83條第1項則處罰明知是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的行為。
甲的主張:藥品放置的地方是不對外開放的私人倉庫,不是陳列;部分藥品是自用的,不應全部沒收;原審量刑也過重。
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判決理由三):
- 立法目的:藥事法規範禁藥,重點在於對藥品輸入我國進行有效的監督管制,以健全藥政管理、提升用藥安全、維護國民健康。
- 「意圖販賣而陳列」的判斷:只要行為人明知是禁藥,而擺放在他人可以觀看、選購的地方,把想賣的意圖表現在外,就已經成立。不需要已經開始著手販賣,或已經真的賣出;也不要求擺放藥品的地方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
- 理由是條文用語的差別:藥事法這一條只寫「意圖販賣而陳列」,而其他刑罰條文有特別寫明「公開陳列」或「公然陳列」的情形(判決舉刑法的例子,見下方要旨原文)。既然藥事法沒有加上「公開」「公然」,就不能自行加上這個限制。
事實部分是原審認定、最高法院維持:甲多次入境帶回的藥品數量,與一般旅客攜帶自用藥品的零星數量不同;甲承認在群組接受代購;證人也說藥品陳列在倉庫貨架上,並有照片可證。原審據此認定甲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最高法院認為原審的說明沒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也明白表示,倉庫是否對公眾或不特定人開放,不影響本罪成立。至於「部分藥品是自用、不應全部沒收」與「量刑過重」等主張,最高法院認為屬於重新爭執事實,或爭執事實審法院的量刑職權,不是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駁回上訴。
裁判要旨原文
藥事法對於禁藥之規範,重在藥品輸入我國之有效監督管制,以健全藥政管理、提升用藥安全及維護國民健康。其中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處罰意圖販賣禁藥而陳列之行為,祇要行為人明知為同法第22條第1項所稱之禁藥,而陳列於他人可以觀覽選購之處所,將販賣之意圖表徵於外,即足當之,並不以已著手販賣或已有販賣藥品之行為為必要,亦不以陳設擺放藥品之處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此由該條項僅規定「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構成要件,而非如其他刑罰法律規定「公開陳列」(例如:刑法第191條之1)或「公然陳列」(例如:刑法第235條、第319條之1)自明。
參考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幫親友或網友代購國外藥品:一般而言,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進口,在主管機關公告的限量內,不屬於禁藥;但如果是多次、大量帶回,替他人代購轉賣,就可能被認定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本案法院就是以入境次數、數量與一般旅客零星攜帶有別,加上代購交易的供述,認定犯罪。
- 沒有開店,只放在倉庫或家裡:依本判決的見解,陳列地點不必是店面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只要擺在他人可以觀看、選購的地方,並表現出要賣的意圖,就可能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是否成立,仍須視擺放方式、交易情形等個案事實。
- 單純自己要用的藥:本罪要求「意圖販賣」,而且行為人須「明知」是禁藥;單純自用、沒有販賣意圖的情形,與本案不同。不過自用數量是否合理、有無販賣意圖,法院會綜合證據判斷,一般而言不宜自行認定。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藥事法第22條最後一次修正為民國93年4月21日;第82條、第83條最後一次修正為民國104年12月2日。民國115年3月4日藥事法修正並未涉及上述條文,本判決作成後,這三條都沒有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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