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是什麼?誰來做?
一般說的「車禍鑑定」,正式名稱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由交通主管機關設立的鑑定會,邀集專業委員開會,判斷事故是誰造成的。法律依據是公路法第67條: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的所屬機關辦理,事故發生在直轄市的,則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交通部指定的機關;詳細程序規定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
實際上分成兩個系統(作業辦法第2條):
- 交通部公路局(原公路總局)系統:各區監理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負責鑑定,公路局的「覆議會」負責覆議。依 112 年行政院公告,原屬公路總局的權責自 112 年 9 月 15 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管轄。
- 直轄市系統:直轄市政府自己的鑑定會與覆議會。
各鑑定會、覆議會的轄區範圍與受理窗口,由主管機關公告(作業辦法第19條),申請前可先查詢事故地點屬於哪一個鑑定會。
警察給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和車禍鑑定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以為警察給的資料就是鑑定,其實不是。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以下資料:
- 事故現場: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事故 7 日後:閱覽或申請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事故 30 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警察依現場蒐證所做的初步判斷,可以作為參考,但它不是鑑定會的鑑定意見。兩者比較如下:
| 項目 | 初步分析研判表 | 車禍鑑定 | 覆議 |
|---|---|---|---|
| 出具單位 | 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 | 鑑定會 | 覆議會 |
| 何時可以申請 | 事故 30 日後 | 事故日起 6 個月內 | 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 30 日內 |
| 是否開會、讓當事人陳述 | 否 | 開鑑定會議,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 | 原則書面審查,必要時通知列席 |
| 處理期限 | — | 受理翌日起 2 個月,可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 | 受理翌日起 2 個月,可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 |
| 規費(公路局系統) | 申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每案 3,000 元 | 每案 2,000 元 |
(處理期限依作業辦法第9條、第16條;規費依「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直轄市另依其規定,請洽各該機關。)
什麼情況下值得申請鑑定?
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以考慮申請:
- 雙方對號誌、車速、路權(誰應該先行)各說各話,警察的初步分析研判表也寫得不明確。
- 和解金額卡在「過失比例」談不攏。因為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甚至免除(民法第217條第1項),責任比例會直接影響賠多少。
- 預期之後可能要打官司。民事訴訟中,主張有利於自己事實的一方原則上要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一份專業鑑定意見可以作為證據之一。
反過來說,如果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畫面已經很清楚,雙方對責任也沒有太大爭議,是否還要花時間、費用申請鑑定,可以再評估。
車禍鑑定怎麼申請?
- 確認案件有經過警察處理:鑑定會只受理經警察機關處理的事故(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所以車禍當下報警很重要。
- 確認誰可以申請: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
- 確認案件還沒進入偵查或審判: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但不是司法機關囑託的案件,鑑定會不受理(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這時要向承辦檢察官或法院聲請囑託鑑定。民事法院認為必要時,本來就可以囑託機關鑑定(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1項)。
- 注意 6 個月期限:自肇事日期起逾 6 個月才申請的,原則上不受理;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的事由而遲誤的,不在此限(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 備妥文件並繳費:以公路局系統為例,要填申請表,附身分證、駕照或行照影本,並附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郵寄或親送鑑定會;資料不足會通知 10 日內補正(前述收費標準第4條)。
- 出席鑑定會議:鑑定會開會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給予充分陳述的機會(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建議事先整理好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照片與事故經過說明。
鑑定意見書上的「主因」「次因」是什麼意思?
作業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鑑定意見要用固定用語表示雙方責任:
| 鑑定書用語 | 白話意思 |
|---|---|
| 「肇事原因」/「無肇事因素」 | 只有一方有過失,另一方沒有 |
| 「同為肇事原因」 | 雙方都有過失,程度相同 |
| 「肇事主因」/「肇事次因」 | 雙方都有過失,主因過失較重、次因較輕 |
要注意,條文並沒有要求鑑定書寫出百分比。「主因」「次因」換算成多少比例,是後續和解或法院依民法第217條判斷的問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怎麼辦?
可以申請覆議,但只能一次,覆議結果出來後不能再申請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
- 期限:收受鑑定意見書的翌日起 30 日內,敘明理由提出。
- 向誰申請:該轄區的覆議會;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要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作業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2項)。
- 能申請的人: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
另外,已經鑑定過的事故,鑑定會不會再受理第二次鑑定(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也就是說,只要任何一方申請過鑑定,另一方不服時要走的是覆議,而不是另外再申請一次鑑定。
法院一定會照鑑定結果判嗎?
不一定。法院判決時,要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且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3項)。鑑定意見是法院參考的證據之一,法院仍會和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等其他證據一起綜合判斷,個案中法院採不採納、採納多少,都要看具體證據。
例外與注意事項
- 6 個月是鑑定期限,30 日是覆議期限:兩者起算點不同,前者從肇事日起算,後者從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算,不要混淆。
- 不是道路上的事故不受理:例如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範圍的事故,鑑定會不受理(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 資料不足可能無法鑑定:跡證不足以判斷肇事原因時,鑑定會可以不予鑑定,或只提供分析意見(作業辦法第7條);公路局系統在不予受理或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時,依規定應退費,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前述收費標準第6條)。
- 鑑定不能代替和解或起訴:鑑定只回答「誰的責任」,不處理賠償金額;向對方請求賠償的期限仍要另外留意。
- 以上是一般性說明,是否申請鑑定、何時申請,仍須視個案事實與已有的證據而定。
結語
肇責不明時,車禍鑑定是釐清責任的一個管道:6 個月內申請、案件進入偵查審判後改由檢察官或法院囑託、不服可在 30 日內覆議一次。鑑定結果雖然重要,但最後仍由法院綜合全部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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