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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
裁判結果抗告駁回(維持高等法院駁回「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的裁定),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原文出處①司法院公布頁面: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發生了什麼事?

甲和乙共有一筆土地和上面的房屋(以下稱「房地」)。甲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筆共有房地。訴訟進行中,乙把自己的一部分持分(應有部分)移轉給配偶丙。

第一審法院判決分割房地後,甲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期間,甲認為這是基於物權關係所提起的訴訟,為了讓第三人知道房地正在打官司、避免日後受到不可預期的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向第二審法院聲請許可把「本案訴訟正在進行」這件事登記在房地的登記資料上。

第二審法院駁回甲的聲請,甲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1. 只要訴訟是基於物權關係、標的又是應登記的不動產,原告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法院就一定要准許嗎?
  2. 在共有物分割訴訟中,如果他共有人移轉持分,是否就有必要辦理這項登記?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一、先認識「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謂「訴訟繫屬」,白話說就是「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權利或標的物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該登記的,原告在事實審(第一審、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把「這件事正在打官司」登記在地政機關的登記資料上,讓想買或想設定權利的人查得到。

二、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要看是否符合制度目的:最高法院說明,這項制度的立法理由,是透過登記讓第三人知道有訴訟爭議,藉此:①阻止第三人因為相信登記而「善意取得」(不知道有爭議、信賴登記資料而取得權利,法律上原則上會受保護);②避免受到確定判決效力拘束的第三人,受到無法預期的損害。最高法院再綜合同條第1項(訴訟進行中移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訴訟沒有影響,一般稱為「當事人恆定」)、第4項(當事人可以對第三人「訴訟告知」,或由法院以書面通知第三人有訴訟進行中)等規定,以及這項登記制度從寬鬆到嚴謹的立法沿革,認為:聲請登記如果既不是為了阻止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也不是為了避免第三人受到不可預期的損害,法院就不應該准許。換句話說,符合條文的形式要件,還不夠,還要有實際的必要。

三、套用到本案:維持第二審的判斷:第二審法院的理由是:

  • 分割共有物的請求權雖然屬於物權關係,房地的變動依民法第758條也必須登記,但乙處分自己的持分,或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處分整筆房地,都不是「無權處分」(沒有處分權卻處分別人的東西),所以不會發生需要阻止「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的情形。
  • 買受共有房地持分的第三人,本來就可以預見還有分割共有物的問題。
  • 如果乙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以多數決處分整筆房地,甲還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或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聲請對第三人進行訴訟告知。因此,第三人不會因為不知道本案而受到不可預期的損害。

最高法院認為第二審這些判斷符合前述說明,並沒有違誤。甲主張登記可以讓潛在買家了解風險、確保交易公平透明、避免買賣糾紛,最高法院認為不足以推翻原裁定,駁回抗告。

也就是說,第一點的一般性見解是最高法院自己的說明;本案事實的具體判斷則是第二審法院所為,最高法院予以維持。

裁判要旨原文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固有明文。惟揆其立法理由,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再綜合同條第1項、第4項依序關於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之效力;訴訟告知或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等相關規定,與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自寬鬆到嚴謹之立法沿革,其價值判斷及所欲實踐之目的各節,參互以察,可知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倘非為阻卻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亦非為避免該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者,不應准許,始符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規範目的。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4項、第5項。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共有房地打分割官司:一般而言,其他共有人處分自己的持分,並不是無權處分,買受持分的人也可預見有分割問題,因此單純以「讓買家知道風險」為理由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本裁定的見解可能不會被准許;仍須視個案。
  • 想透過登記「凍結」不動產交易的原告:這項登記不是只要有物權訴訟就能辦,法院會審查登記是否真的為了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或避免第三人受到不可預期的損害。
  • 打算購買正在訴訟中房地的人:即使登記資料沒有訴訟繫屬註記,也不代表房地沒有爭議;一般而言,買受共有持分前,仍宜了解共有人之間是否有分割訴訟或其他糾紛。

要注意的地方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共有不動產分割或訴訟中不動產登記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