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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3月28日
裁判結果上訴駁回。一審判決有罪(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二審維持,經本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
原文出處①司法院最高法院網站「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113年3月):司法院公布頁面 ②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全文(司法院)

發生了什麼事?

甲是一名幼童保母的配偶。幼童的父親乙懷疑甲對孩子有不當的身體接觸,於是與甲及甲的配偶當面談話,並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對話錄下來。乙後來把錄音交給檢察官,交出前把錄音頭尾一小部分剪掉。一審、二審綜合兒童的證述、醫院的鑑定報告、錄音的勘驗結果等證據,認定甲對未滿14歲之人犯強制猥褻罪。甲上訴到最高法院,主張錄音沒有經過他同意、可能被剪接過,談話時他又是受到乙的脅迫才那樣說,所以錄音不能當作證據。

法院要回答的問題

  1. 一般人自己私下錄的對話,可以交給檢警,作為追訴犯罪的證據嗎?
  2. 錄音交出去之前被剪掉一部分,法院還能採用嗎?

法院怎麼判?為什麼?

先說名詞:「證據能力」是指一項資料有沒有資格在法庭上被用來認定事實;「勘驗」是法官親自播放、觀看或聽取證物,確認內容並記錄下來。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等證物,審判長應以適當設備播放,讓當事人辨認或告知要旨。

最高法院自己的見解(判決理由四㈠首段,也就是本則裁判要旨):

  • 取證規則管的是國家:刑事訴訟法有關取證、偵查的程序規定,拘束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一般人自己錄音,並不涉及「國家違法取證」的問題。
  • 私人錄音可以提供給檢警:錄音的人是對話的一方,為了保全證據而錄音,如果是為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不是出於不法目的,也沒有用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取得,就可以把錄音交給國家機關,作為追訴犯罪使用。
  • 剪掉無關部分不當然失效:最高法院認為,私人錄音受限於器材、技術、環境,內容常常很雜。錄音的人把不相關的部分剪掉後交出,只要內容仍然連續、確實有那段對話,沒有語意不連貫或影響對話真意的情形,就不影響錄音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事實審法院再依前述規定勘驗、比對內容後,可以用勘驗結果作為證據資料。

套用到本案(一、二審的認定,最高法院認為沒有違法):

  • 一審勘驗後記載錄音「前後連續一貫」、沒有發現異常;乙在法庭上證稱只剪掉頭尾少數部分,提供的是連續錄音;勘驗當時,甲和辯護人也沒有當場表示錄音有被不當剪接、拼湊。
  • 甲在二審時承認確有這段錄音、自己說過那些話。錄音中甲面對質疑時不斷改變說法、並未承認被指控的行為,二審因此認為看不出乙有用利誘、脅迫等不正方法逼他陳述。
  • 甲雖然主張錄音被剪接,但在一、二審都沒有聲請法院送專業機構鑑定,也沒有具體指出哪一段被剪掉而對他不利。最高法院認為,只是空泛主張有剪接,二審沒有主動調查,不算違法。
  • 二審是把整段對話過程,當作兒童證述可信的補強證據之一,並不是只靠這段錄音就認定犯罪。

其餘有關鑑定報告、證人證詞可信度與量刑的爭執,最高法院認為都是在爭執事實或事實審法院職權的行使,不是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駁回上訴。

裁判要旨原文

私人之錄音取證行為,並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取證的問題。又私人為對話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如係基於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非出於不法目的,或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取證,尚非不得將私人錄音取證所得,提供國家機關作為追訴犯罪使用。然由於私人之錄音取證囿於錄音器材、技術、環境之限制,所取得之錄音內容龐雜,該私人錄音取證者就錄音內容不相關部分予以剪接後,提供國家機關進行後續偵查作為,倘所提供之錄音內容仍屬連續,且確有該對話內容,並無語意不連貫或影響對話真意等情事,既不影響私人錄音取證對話內容之真實性與完整性,事實審法院於審判中對於該私人錄音之證物,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予以勘驗,就證據之內容及其性質等待證事項,予以查驗比對,自得以該勘驗結果作為證據資料使用。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第165條之1。

這對一般人有什麼影響?

  • 自己錄下對話想報案:一般而言,身為對話的一方、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錄音,錄音可以交給檢警使用;但如果是用威脅、強迫等方式逼對方講話,取得的錄音可能會被質疑。是否符合「非出於不法目的」,仍須視個案。
  • 交出錄音前想剪輯:依本判決,剪掉無關部分不會讓錄音自動失去證據資格,但前提是內容仍連續、沒有扭曲原意。實務上建議保留原始完整檔案,並能說明剪掉了哪些部分,以免日後被質疑剪接、變造。
  • 自己是被錄音的一方:如果認為錄音被剪接而對自己不利,一般而言要具體指出哪一段被剪、對自己有什麼影響,並在一、二審時聲請鑑定;只是籠統主張「可能被剪過」,法院不一定會採納。

要注意的地方

  • 法條狀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65條之1自民國92年修正、增訂後,至今未再修正(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沿革,並與LawsNote現行條文核對一致)。

(另見本所專欄〈經對話一方同意錄音就一定不犯法嗎?最高法院:還要看目的與手段〉)

如果您的情況涉及以錄音作為刑事證據,歡迎與本所聯繫,由律師了解個案事實後說明可行方式。